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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量刑时,受贿数额需首先考量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567人看过

    案件的裁判,首先是运用证据认定犯罪事实、情节事实,其次是适用法律确定罪名、情节,之后是在此基础上裁量刑罚。如何根据已经确定的罪名、犯罪事实、情节裁量刑罚,与被告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直接相关。受贿罪的法定刑包含了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及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涉及刑种较多,法定刑幅度较大,法官对受贿罪量刑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大。在对受贿罪量刑时,如何考虑不同事实和情节在量刑过程中的作用,意义重大。

    程序法规定了量刑是定罪之后独立的程序,审理过程中,应当对量刑进行独立的调查和辩论;实体法规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步骤和方法。根据这些规定,对不同事实和情节对受贿罪量刑的影响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第一项量刑指导原则有相同的内容。根据上述规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裁量刑罚的主要依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同性质、不同事实和情节的犯罪对社会有不同的危害程度。犯罪的性质主要体现在罪名上,因此,受贿罪罪名确立之后,对受贿罪量刑,需要考虑的主要是受贿犯罪的事实和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受贿罪的不同法定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受贿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受贿数额需首先考量:

    受贿罪是收受或者索要财物的犯罪,没有一定数额的财物,犯罪就不能成立,因此,受贿数额是对受贿罪裁量刑罚时需要首先考虑的事实。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不仅决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在具备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的情节时,数额仍然是决定不同法定刑的并列因素之一。即便具备了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的情节,如果数额没有达到一定的标准,仍然不能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的不能定罪。

    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受贿数额之外其他情节的重视,不等于忽视或虚化了受贿数额对裁量刑罚的重要作用,这是由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和本质特征决定的。受贿罪是索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犯罪,财物数额的大小直接反映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反映了对公权力不可交易的侵犯程度。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公权力和私利益的交易,交易的危害必然体现在财物的数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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