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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屉协议在企业IPO成功后被监管部门知悉的后果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559人看过

(一)发行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1.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界定

    股东作为企业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在企业IPO过程中,向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隐瞒对赌协议或代持协议等抽屉协议的,发行人是否会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此,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2.发行人可能面临因申报文件不真实、准确、完整而面临证监会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行人如被认定不符合发行条件的,除上述处罚外,发行人还可能面临证监会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发行人因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遗漏,如果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的,可能会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4号”)规定:“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等各项承诺事项,……六、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七、有证据表明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时已知承诺不可履行的,我会将对承诺相关方依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关问题查实后,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及按本指引进行整改前,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承诺相关方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因此,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4号的上述规定,股东在IPO前出具的不存在代持情形、不存在对赌安排的承诺的同时隐瞒代持协议、对赌协议,可能面临上市监管指引4号第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此外,由于股东明知已签署抽屉协议而未予披露,且出具了与事实不相符的承诺文件,其在出具承诺时已明知承诺不可履行,股东的隐瞒行为可能受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4号第七条的处罚,且相关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会受到限制。

    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4号第七条规定的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处理,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股东隐瞒抽屉协议的同时出具承诺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4号第七条的规定,除可能面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处罚外,还可能面临交易所视情节严重向其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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