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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应用独立保函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681人看过

    建设工程领域的独立保函,一般由业主或发包方作为受益人,要求承包方申请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依据保函内容不同,分为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质保金函等,针对业主或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预付款而开立的保函为预付款保函,针对承包人切实履约的保函为履约保函,针对业主或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质保金而开立的保函为质保金保函。

在建设工程领域应用独立保函应注意如下法律问题:

    1. 明确保函性质。

    在保函首部,应明确该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避免日后各方就保函性质发生争议。

    2. 明确“见索即付”。

    独立保函应直接明确约定“见索即付”,例如,“在开立人收到有关受益人发出的载明书面违约声明(但不要求任何证明)后,即须立即按违约声明要求的方式向受益人支付总额不超过最高金额的任何一笔或几笔款项……”。

    3. 明确单据与最高金额。

    独立保函应明确约定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避免日后因此而无法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独立保函的风险。此外,设定最高金额亦便于承包方评估和控制风险,避免保函责任风险敞口。

    4. 关于单据。

    《独立保函纠纷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第三方签发的文件、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汇票、发票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前述列举的单据种类在独立保函具体应用时并非必须全部具备,保函各方可依据具体情况协商选择独立保函受益人需向开立人提交的单据范围。

    5. 关于独立保函生效和失效日期。

    对于开立人一方而言,应明确约定保函期限,避免因约定不清而导致保函责任期限不明或无限期延长。明确约定保函期限,对于业主或发包方而言亦利益攸关,直接关系到业主或发包方行使要求开立人付款权利的起始、终止日期,业主或发包方可以在独立保函起始日期的约定后进一步补充约定如下内容:“如业主或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因任何原因而延长的,开立人同意本保函有效期相应延长,并持续有效”。

    6. 关于相关文件的送达。

    应明确约定独立保函相关文件送达的方式及送达时点确认方式,以避免就相关文件法律效力的起止时点发生争议。例如,可约定为“任何根据本保函发出的通知,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时视为有效送达;用预付邮资的信件发出的通知,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3日视为有效送达;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在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4日视为有效送达;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7. 对于承包方而言,承包方应谨慎评估项目风险、合同履行风险和业主或发包方信用情况,理性申请开具独立保函,争取根据项目情况分阶段、分单体、分标段开具保函,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释放、解除相应阶段的保函责任,降低保函风险。承包方也可以要求业主或发包方同时提供反担保,以防范保函索赔的滥用和保函欺诈。发生独立保函欺诈的,承包方应及时向法院提出欺诈止付申请及相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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