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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268人看过

    企业用人,可以分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就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的用工。那么非全日制用工是什么意思呢?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解释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指通常意义上的“小时工”、“钟点工”,由于用工灵活,并且对用人单位的负担非常少,所以非常受一些企业的青睐。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是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即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规定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七十一条规定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保险怎样缴纳?

    为了更好保障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的权益,国家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并对建立两个或以上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非全日制用工灵活性有几点?

    1、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3、不得约定试用期。

    4、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四、对用人单位有什么好处?

    1、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要知道在全日制劳动用工中,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而非全日制用工完全可以口头协议。

    2、可以随时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相比较全日制劳动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由度,简直令人发指,让用人单位无疑做梦都会笑出来。

    3、不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非全日制用工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就不存在违法解除,也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存在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4、只需要缴纳工伤保险,降低了社保费的负担。用人单位不需要给非全日制用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其他险种,显然大大降低了社保成本。

五、劳务派遣单位能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吗?

    不能。

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要注意什么?

    1、要做到要求劳动者平均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如果工作时间经常平均每天超过4小时,经常每周超过24小时,很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了,那么用人单位存在支付二倍工资、未缴纳社保的劳动行政责任和劳动者解除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诸多法律风险。

    2、要做到发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同样的道理,经常超出15日或者按月发工资,很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

    3、绝大多数地区很难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尤其是工亡,用人单位的赔偿风险将是极大的。实践中,仅有极少数地区允许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当用人单位无法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慎重适用非全日用工形式。譬如如果是小微企业,一起工伤死亡事故足以将其打垮。

七、对于劳动者则要注意:

    1、因为非全日制用工对于自己的保障不够,注意自行缴纳或者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这对于将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医疗保险等非常重要。

    2、在用人单位拖延发放工资、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时注意保留证据,以便将来主张全日制用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即在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方面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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