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彤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某装卸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4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描述:

    我方系原告某装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是何某某

    2018年6月29日,原某装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二份,被告将其复合肥厂原料卸车、成品包装、复合肥的装车、库内转运、堆码等临时性工作和复合肥3号系统生产过程中的配料、系统岗位、活化剂小袋装包等临时性工作承包给原告完成。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安全保证金18000元、车辆出入证押金2200元,并按合同履行了相关劳务义务。2018年7月,原、被告双方对劳务费进行了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91056.22元。事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无果。

    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要点:

    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有关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义务后,被告未按劳务合同向原告给付劳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原告租金的民事责任,解除合同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安全保证金及车辆出入证押金,因此,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撤回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予以准许。

    被告抗辩原告未依约提供劳务,导致我司较大经济损失,应原告劳务费中扣除的理由,因被告已通过另案审理中,本案不予处理,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案件结果:

    1、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装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291056.22元。

    2、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某装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安全保证金18000元、车辆出入押金2200元,共计20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有关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义务后,被告应按劳务合同向原告给付劳务费,这是双方自个履行合同的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