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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公积金能否告公司补缴

发布者:王芳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4日|分类:公司法 |1874人看过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出现公司与员工商定自愿放弃公积金并给予补偿的,员工能向用人单位追讨公积金吗?对此,武汉著名劳动纠纷律师给出了解答并讲了一个案例。

宋某以公司不为其缴住房公积金为由向当地市公积金中心提起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受理后,通知公司就住房公积金一事进行核查。公司向市公积金中心作出书面说明,主张员工已自愿放弃公积金并领取了公司对于放弃公积金导致的补偿,认为若宋某要求公司补缴,则应退还公司已支付的补偿费用。公积金中心认为公司异议不成立,遂责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内缴存公积金。公司不服,将公积金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积金中心的决定无效。
    本案中,公司主张宋某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中约定员工自愿放弃公积金并领取一定补偿费用。本院认为,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了宋某放弃公司缴存公积金,但该约定违反了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因此协议书无效。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不因职工离职而消灭,也不会由于双方协商而免除。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武汉著名劳动纠纷律师表示,对用人单位而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和义务性。即使公司向宋某支付了住房公积金补偿费用,也不能免除其为宋某缴存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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