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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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劳动形态冲击劳动基准制度

发布者:王芳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648人看过


 劳动基准制度作为以国家强制形式规定的最低劳动标准,对劳动者的权益具有兜底性的保障作用,并且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基准制度产生于标准劳动关系范畴。在人工智能时代,一方面,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强大的学习能力以及演算推理能力,其正在成为新工业革命的引擎。在此过程中,诸如客服、行政人员、财务以及工业行业的劳动密集型以及技术要求程度较低的工作岗位将会被取代。同时又产生种类繁多的非全日制用工、多重身份用工以及共享劳动用工等多种新型劳动形态。该种新型劳动形态不仅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源、还能缓解就业压力。但是随着人工智能时代劳动形态的持续更新以及就业群体的不断增加,调整标准劳动关系的劳动基准制度很难应对该种新型劳动群体,也最终导致相关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随着智能技术的应用,也进一步拓展了平台的“雇主支配权”的时空界限。例如,在外卖行业,智能的外卖平台基于其可以持续性工作的物理属性,要求外卖员提供的送餐劳动也需要覆盖全天。此外,外卖员自己可以自主选择工作时间,而非如传统经济形态下由企业决定。上述特征最终使得劳动基准制度中的时间基准制度适用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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