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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就业歧视的本质:群体利益冲突

发布者:王芳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972人看过


当今的劳动纠纷层出不穷,劳动者就业困难,用人单位用工困难。而很多劳动纠纷的产生的一个大根源就是就业歧视。由就业歧视冲击着劳动关系,劳动纠纷呈现复杂状态。劳动法倡导平等,劳动就业歧视明显与之相悖,解决劳动纠纷就必须要,解决就业歧视。劳动纠纷与就业歧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而就业歧视是一种群体利益的冲突。就业歧视表面上与民事侵权、不当解雇很相像,但实质并不相同。就业歧视是“由于某些人是某一群体或类属之成员而对他们施加不公平或不平等的待遇”“这种不公正的对待不是基于他们的表现,而是基于他们属于什么样的群体”。就业歧视本质上是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只是体现在群体化的个体之间。而民事侵权则是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正如美国法学家麦金农所说,一种歧视行为必须足以证明具有某种社会类属的群体特质,而不是个体独有的或个人品质的问题。但歧视又得透过对个人的伤害来呈现。歧视本质上是社会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单边行动——男性、主体族群、健全人群等强势群体通过歧视排斥女性、少数族裔、残障人群等弱势群体,剥夺其受教育、就业等的平等权利,从而将其驱赶到报酬偏低、工作环境恶劣、晋升空间狭促的低端岗位中,甚至将其隔绝在劳动力市场之外,最终实现对社会资源和财富的独占。正是群体利益冲突这一根本性差异导致反就业歧视法与侵权责任法在实施机制上存在根本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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