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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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可以带薪年休假吗

发布者:王芳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1449人看过


 

萧某就职于某餐饮公司,岗位为常务副总经理,工资实行月薪制,基本工资3500元加绩效。受新冠疫情影响,该店于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4月30日未能正常营业,仅开展了零星的堂食、外卖、快餐等业务。萧某2020年2月出勤16天、停工休息4天,2020年3月出勤27天,2020年4月出勤23天,公司仅发放基本工资。萧某以公司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该公司于2020年2月至4月期间未能正常对外营业,并安排萧某于2020年2月停工休息4天,主张在停工停产期间优先使用2020年带薪年休假,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法判决驳回萧某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在停工停产期间,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抵扣带薪年休假。

我是武汉劳动仲裁纠纷律师王律师,有任何问题欢迎来向我咨询,我会尽可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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