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教育机构责任、精神抚慰金、护理费、医疗费、交通费
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诉求:请求学校承担在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案情:南南是***中学学生,2022年5月26日南南参加学校组织的拔河比赛,由于拔河用的绳索陈旧断裂,作为标志点的物品砸伤南南。南南受伤后,当日被送至市医院入院治疗,入院日期2022年5月26日21时,2022年5月27日,南南做了右侧额部开颅硬膜外、下血肿清除术+右侧额骨凹陷粉碎性骨折清除术+右额部清创缝合术+脑脊液漏修补术。出院(出院日期2023年6月13日11时)诊断为:1.右侧额部硬膜外及硬膜下血肿;2.大脑镰右侧旁血肿;3.右侧额叶多发脑挫裂伤;4.右侧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5.气颅;6.右侧额部头皮挫裂伤。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全休叁周,避免剧烈活动,保持伤口干洁,防治感染,加强营养。2.出院后1月返院复诊(复查头颅CT),建议(周二或周四)来神外一区门诊复诊,行头颅CT检查。3-6月后返院行颅骨缺损钛网修补术。后南南家属做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因颅脑损伤致颅骨缺损20平方厘米构成10级保险伤残。而后基于此种情况,南南家人要求学校承担相关的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但学校方认为南南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费用账目不清没有相关凭据以及以医嘱没有建议需要专人护理为由拒绝承担相关费用,并且认为应当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来进行鉴定,进而判断是否应承担精神抚慰金,而南南所作的鉴定不符合要求不予赔偿。
律师代理南南方
维权结果:最终法院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存在法定的教育关系,基于这种教育关系而产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特别是对在校学生应当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隔离危险、预防危险等义务。学校因未履行相应管理、保障义务导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南南案件中,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拔河活动,没有保障绳索的安全,导致绳索陈旧断裂导致标志物砸伤南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应对此次事件负全部责任。虽然南南没有提交医疗费发票,但该费用已实际产生且有费用清单,结合南南的病历资料,从一次性解决纠纷出发,最终由学校承担责任给予赔偿。至于护理费,学校以医嘱中没有载明住院期间需护理为由拒绝承担,但考虑到南南作为未成年人住院期间必然需家长陪护,所以护理费也应当由学校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南南构成十级伤残及未成年人的因素,对该项诉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