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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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撤销赠与被追回的钱在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发布者:王芳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457人看过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共同共有、重大过错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求:婚内财产非双方意思处置追回后应当归于无过错方

案情:A与陈B2014515日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2516日经***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B与案外人多人产生暧昧关系,为此累积转账300000元,其中包含“520”“521”“1314”元的转款金额。A 202238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以陈B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当处分与王A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案外人应当返还相应的财产。该案经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王A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陈B的赠与行为无效相关方应当进行返还双方在离婚时未明确对该返还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归属于是陈B认为该赠与行为既然属于无效,就应当在离婚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代理王A

维权结果:最终法院认为,陈B与王A原系夫妻关系,陈B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案外人产生暧昧关系,并通过微信多次向对方转账包含“520”“521”“1314”元在内的款项共累计300000元,该大额款项的支出均为维系陈某冰与婚外女性之间的暧昧关系,且所有转账均隐瞒了妻子王A,陈B的该行为不但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有悖善良风俗,且系伤害妻子王A情感的基础上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陈B隐瞒妻子为维护与婚外女性之间的暧昧关系,肆意转账处分财产累计300000元的行为即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王A诉讼主张成功后某又要求与之分割,于法于情于理都属于不予分割的情形。且原告陈B的行为明显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存在重大过错等,应受法律的消极评价,其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违反国家法律,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利不具正当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不应对原告陈B的请求予以法律保护,不宜纳入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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