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芳|时间:2020年06月01日|3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sp;&XXsp;&XXsp;&XXsp;&XXsp;2018年5月27日下午15时许,原告童X开车到xx学院北门附近时发现其妻舒X和被告王X坐在一辆车内,童X停车上前将舒X拉出来殴打,王X在劝解中与童X发生殴打,造成童X鼻梁轻微骨折。原告受伤后,至xx医院住院治疗12天。2018年6月6日,原告受伤程度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18年6月26日,原被告至xx公安局xx派出所进行调解未果,遂引起本次诉讼。
&XXsp;&XXsp;&XXsp;&XXsp;&XXsp;&XXsp;律师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打斗,原告在此过程中受伤,在无证据证明其受伤存在其他原因的情形下,应推定系被告造成,故被告辩称原告受伤系自身造成与被告行为无因果关系,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不应采取暴力方式,双方纠纷产生的原因不能作为被告将原告打伤的理由,更不应作为免除或减轻被告侵害原告身体权责任的理由,故原告受伤系被告过错,原告无过错,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经济损失经本院审核认定为10,281.28元,扣除被告王X已垫付的6,000元,被告尚需赔偿原告童X4,281.28元。原告童XX的诉讼请求在本院核准范围内的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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