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仲裁委以邮寄方式向送达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选择仲裁庭组成书等仲裁文书时,郑某未能签收仲裁委送达的相关仲裁文书,也未能获悉仲裁委相关仲裁事项,更未能参与仲裁委任何仲裁程序。二、仲裁委向《湖南贵之步工贸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中约定的联系地址邮寄送达仲裁文书,并不能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三、仲裁委向郑某居住证上的地址邮寄送达仲裁文书并不能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四、仲裁委向“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号×国际××房”地址邮寄仲裁文书,他人在邮寄的快递单上签字退回仲裁文书,并不能视为已将仲裁文书送达。五、仲裁委无法确认以邮寄方式是否送达时,未能采取其他法定方式送达仲裁文书,而是仓促贸然进行下一步仲裁程序,明显违反仲裁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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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明达中学与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