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一般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如子女在接受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仍然有义务支付抚养费,此种情况下子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父母仍需要履行抚养义务。
司法实务中确定子女的抚养费应当考虑这样几个因素: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一方的负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抚养费通常情况下已经包括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般情况下父母一方定期支付抚养费后,不需要再额外的支付费用。
但是,抚养费并不是永久不变的,抚养费是在支付的过程中可以调整的,如出现物价上涨下降或其它情形的,可以请求增加或降低等,还有如果明显需要支付一笔超出一般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费用,同样可以再向另一方主张承担。例如子女突然有重大疾病等,需要大额的医疗费,这种情况仍按原来的标准肯定不可以,父母双方需要另行就该笔医疗费进行分担,至于多大的数额需要双方分担,父母双方可以在离婚时事先约定,双方如果没有约定的,则需要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一般生活经验等确定,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则可以向法院就该笔费用的负担向法院起诉,最终由法院判决确定。比如,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万元,子女一次就医花费5000元应当不算大额支出;但是如果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用500元,子女一次就医花费2000元就应当算是大额支出,因为一次就医花费相当于4个月的抚养费了,这种情况下2000元的支出可以要求与对方进行分担,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
关于离婚时抚养费用请求或约定时要注意的事项。
一、抚养费要尽量约定详细。原则抚养费已包括一般情况下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没有特别重大的开支不能再要求对方另行承担。但是如果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就某项开支另行单独约定的,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二、抚养费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是个大坑,千万不能这样约定或请求。虽然年满18周岁已成年,但在实际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子女这个年龄根本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并且以后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是很大的,大学教育阶段有一笔很大的费用开支,如果子女年满18周岁又在上大学,对方这时候完全没有法律义务再支付抚养费了。实务中很多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逐渐感情淡漠,只要子女过了18周岁分文不付,一毛不拔。这种情况下无疑是增加了另一方的负担。所以,应当像本案中的母亲一方,离婚时明确约定如果子女上大学的,抚养费需要支付到大学完成,这种超出法定义务以外的约定属于父母双方离婚时的意思自治范围,有法律约束力。
三、抚养费请求约定固定金额的又是一个大坑。生活消费一直在上涨,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可是律小编发现很多当事人在约定或请求抚养费时都写明一个固定的金额,固定金额意味着生活消费一直上涨,但抚养费没有涨,实际上变相的减少了抚养费,也增加了已方的负担。这是很多人习惯性思维导致的错误,试想一下如果父母离婚时子女的年龄较小的,后面还有十几年的时间需要支付抚养费,如果约定固定的金额,要是碰到父母一方耍赖的,就一直按这个固定金额来支付,这种情况下只能去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费,无疑会给自己带麻烦。所以,应当像本案中母亲一方,约定每年增加一定的比例,如5%可10每年递增,基本上可以与物价上涨相适应,这样省去了很多麻烦。
四、对于有子女有残疾的一定要写明付至有独立生活能力止。因为子女有残疾的,无论年龄大小都需要一直抚养,不能请求付至年满18周岁,虽然约定无效,但会增加以后麻烦。
五、教育费是指基本的教育开支,额外的需要另行约定。现在的尤其是城市生活的孩子,报个美术班、英语班、舞蹈班什么的很正常吧,甚至这些费用开支比基础的教育费都高,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法院是不单独支持这些费用请求的,如果想要另一方也负担这些费用,仍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
六、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抚养费是按月或按年支付的,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一次性支付。法院一般不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但实务中判决一次性支付的情况也有,律小编总结如果有这几种情况的法院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可能性大:一是对方有财产支付能力,最好是离婚时有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个是一次性支付的前提条件;二是对方存在吸毒、赌博或其它违法行为,可能以后会挥霍财产或产生重大债务,或者有可能出国移居等导致以后抚养费难以执行;如果具备这些因素的话可以积极请求,法院判决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较大。
七、如果父母离婚后单独起诉抚养费的,诉讼主体是子女,不是父母其中一方。这一点在实务中很多人容易犯错,诉讼请求除抚养费之外还有其它涉及父母双方的请求内容,例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这种情况下起诉的主体是父母一方,抚养费部分一并审理。如果是单独请求抚养费,则诉讼主体是子女,父母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