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有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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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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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抗辩允许结合使用

发布者:张有金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8日|分类:知识产权 |838人看过


在专利侵权中,被控侵权人,常用的方法就是现有技术抗辩。在过去,一直认为,一旦主张了现有技术抗辩,则就证明被控侵权物已经落入到了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内了,如果抗辩不成功,则面临败诉的可能。实则不然。因为现有技术抗辩的原理是,被控侵权人所实施的是现有技术,而非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哪怕其实施的一个现有的有效的专利技术,只要该专利的公开日期早于原告专利的申请日即可。

另一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既可以用于相同侵权中,也可以用于等同侵权中。

正是由于现有技术抗辩可以用于等同侵权,则说明了一点,现有技术实际上是可以与公知常识和惯常设计进行组合以后,与权利要求书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抗辩结论。

专利的现有技术抗辩结合后评价的理论来源于专利的授权确权原理。我知道,专利的授权,理论上来说是要经过审查审批的。他不像著作权,诞生即产生权利。然,无论是实用新型还是发明,都要经过审查。我们知道,专利(这里指发明和实用)要获得授权,就要符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备实质性进度或是突出的实质性进步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审查员检索到一篇接近的文件与专利申请文件比较,如果差别不大,区别不明显,那么审查员往往会以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属于惯用技术手段,从而以新颖性理由驳回。授权的过程如上述所。

假设某专利,其与现有技术比较,确实差别不大(理论上,它是授不了权的),这时如果不允许现有技术抗辩,是不是存在不公?有的人会说,那可以申请专利无效。的确可以申请无效。但是如果本身区别不大,作为一个本领域技术人员就可以判断的,为何非要到专利局走一圈?这明显是在浪费国家资源嘛。要知道,我们国家,审专利侵权的法院很多,可是审查专利无效的就一个地方(专利局)。在以上基础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仅允许现有技术抗辩,还允许与惯用技术手段结合。近年来,司法界作了进一步的突破,允许与公常识结合,从而进行现有技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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