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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企业股权纠纷案例:光伏股权转让遭撤销起诉,举证政策风险无欺诈,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2026-06-24

办案手记

一、案件背景引入

本案当事人为地方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原股东。当事人与股权受让方经过实地尽调、多轮商务磋商后达成交易合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45%股权对外转让。双方依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足额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整体股权交易顺利交割完毕,受让方正式接手光伏项目的日常运营、收益核算与项目管理工作。

股权交割完成一年半后,受让方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本次股权转让过程存在欺诈情形,请求撤销已经履行完毕的交易合同,要求我方当事人全额返还股权转让款项,并赔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原告核心诉讼理由为:转让方在交易洽谈及合同签署阶段,刻意隐瞒属地光伏补贴收紧、项目并网指标审批存在不确定性两项关键信息,同时夸大项目预期收益,致使原告在认知错误的前提下签署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合同可撤销情形。

结合案件事实核查,案涉光伏电站整体运营平稳,不存在停工停产、重大经营亏损、合规违法等实质性问题。双方争议的核心症结,在于签约后地方新能源补贴出现退坡、并网审批周期拉长,导致项目投资回本周期超出签约初期的预估区间。原告将新能源行业固有的政策波动、市场投资不确定性,全部归责于转让方的信息隐瞒与虚假陈述,试图通过司法诉讼转嫁自身的商业投资风险。

二、辩护难点分析

结合案件材料、光伏行业监管特点以及现阶段商事审判裁判口径,本案的抗辩难点极具行业代表性,也是目前新能源股权争议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审理痛点。

政策风险的举证定性难度是本案首要难点。光伏产业政策具备高频动态调整特征,地方补贴标准、并网管控规则、项目备案要求的调整,大多通过属地主管部门通知、行业指导文件落地,公示渠道分散,无统一公开查询路径。司法实践中,原告常以事后出台的新政反向推定转让方事前知情、刻意隐瞒,本案原告亦采用该诉讼逻辑,致使我方前期举证与抗辩压力相对集中。

其次,本次交易的书面证据存在天然瑕疵。双方前期的风险沟通、收益预判交流,多以线下座谈、线上即时沟通为主。正式股权转让合同仅设置通用性风险自担条款,未针对光伏补贴、并网审批等专项政策风险作出细化约定,属于新能源股权交易中典型的重交割流程、轻风险细化的常见问题。原告据此主张,概括性合同条款不能免除转让方对项目重大风险的专项披露义务,一定程度弱化了我方的基础抗辩依据。

最后,原告举证体系具备较强迷惑性。原告汇总整理了签约后发布的各类政策调整文件、并网审批管控公告,主张政策调整早已存在行业预判,我方刻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其作出投资决策。若仅采取常规质证、被动应诉思路,无法从根源拆解原告的因果推定逻辑,案件将存在不利裁判风险。

三、核心辩护策略(含法条依据+独家办案方法)

结合本案争议核心与民事法律适用规则,本案围绕民事欺诈法定构成要件搭建完整辩护体系,跳出传统被动质证的应诉思路,形成“定性优先、证据闭环、要件穿透”的核心辩护逻辑,精准界定商事投资风险与民事欺诈的法律边界。

1. 核心法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结合司法审判通说,民事欺诈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四项法定要件:行为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具备误导相对人作出错误决策的主观故意;相对人因相关行为陷入认知错误;相对人基于错误认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四项要件缺一不可,是本案否定原告诉请的核心法律支撑。

2. 独家办案核心方法:风险二分法抗辩体系

针对新能源股权政策风险类争议,本案采用专业化实务抗辩方法,严格区分既定客观事实与未来不确定性政策商业风险。项目现存的既定瑕疵、已知风险属于法律要求必须披露的内容,而尚未落地、规则不明、无法提前预判的未来政策变动,属于商事主体应当自行承担的投资风险,不在法定披露范畴,不满足民事欺诈构成要件,可直接破除原告以事后结果倒推事前欺诈的错误诉讼逻辑。

3. 分层落地辩护策略

锚定商事交易核心属性。光伏项目股权转让属于经营性商事投资行为,行业政策波动、收益浮动属于常态化行业特征,市场主体无法精准预判地方专项政策的落地时间、执行标准与实施力度,该类不确定性风险,不属于转让方需要主动披露的已知重大事实。

完整还原全流程交易事实,固定风险披露痕迹。通过系统梳理交易沟通、尽职调查、商务洽谈全部材料,完整证明我方已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同时原告主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其投资决策具备独立性与专业性,并非单纯依赖我方单方陈述。

依托合同约定夯实抗辩效力。案涉交易协议及配套风险告知文件已明确约定,受让方自行承担政策变动、审批延误、市场波动等经营性投资风险。原告签字确认的行为,视为其充分知晓项目全部现存风险与未来不确定性,应当自行承担商事交易的风险后果。

闭环否定欺诈全部法定要件。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我方存在虚构数据、隐瞒事实的客观行为,亦无法举证证明我方存在误导投资的主观故意,其主张的合同撤销事由,完全不满足法定成立条件。

四、证据突破过程(实务落地实操)

本案最终胜诉的关键,在于通过精细化证据梳理、分层质证、事实还原,彻底打破原告的因果推定逻辑,构建出无隐瞒、无故意、已提示、自担风险的完整证据闭环,也是同类新能源股权纠纷可直接参考复用的实务处理流程。

精准质证政策证据,锁定风险法律性质。逐一核对案涉全部政策文件的发布时间、适用范围与实施节点,可以明确,案涉补贴收紧、并网管控调整的正式文件,均发布于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三个月之后。交易磋商及签约阶段,仅有国家层面新能源行业宏观导向,无属地针对性落地细则,客观上不存在可以披露的确定性负面政策信息,不存在隐瞒事实的基础条件。

固定全流程沟通痕迹,落实事前风险提示事实。系统整理双方线上沟通记录、线下座谈纪要、项目现场核查台账等原始凭证,多份原始资料均可佐证,我方在交易前期已持续告知原告光伏行业补贴下行、政策动态波动的行业趋势,明确提示项目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已完整履行商事交易合理风险提示义务。

依托第三方尽调证据,否定误导决策主张。原告在签约前主动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新能源项目专项尽职调查,出具的正式尽调报告中,明确载明项目存在政策变动风险、投资回本周期存在不确定性,相关文件均经原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该组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原告的投资决策源于自身专业研判,并非被我方误导作出。

严格区分商业预判与虚假陈述。针对原告主张我方夸大项目收益的诉求,提交双方共同确认的项目可研报告、历年发电量统计数据、财务营收台账,证实案涉收益测算均基于当期有效政策、项目真实运营数据作出,属于商事交易合理预判区间,不存在虚构数据、刻意拔高收益的虚假陈述行为。

补充行政审批流程证据,排除项目固有合规瑕疵。调取项目并网申报、审批流转全套档案资料,证明签约时项目手续齐全、审批流程正常推进,后续审批节奏放缓属于行政审批的合理波动,并非项目存在隐蔽性合规瑕疵,不属于需要专项披露的重大交易风险。

综合全案证据可以完整还原客观事实,本次股权交易全程合规透明,不存在隐瞒、欺诈情形。双方争议本质为签约后政策变动引发的商业投资风险,依法应当由投资方自行承担。

五、案件结果

经开庭审理、完整举证质证及全案事实核查,法院全部采纳我方核心抗辩观点与法律适用逻辑。

法院审理认为,光伏行业属于政策高度关联型产业,补贴标准调整、并网审批周期波动均属于行业正常商业投资风险。案涉地方专项政策于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方正式落地实施,转让方在交易阶段无法预见确定性政策变动,不存在隐瞒重大事实的客观条件,亦无欺诈的主观过错。

同时,原告作为专业商事投资主体,已通过第三方机构完成全面尽职调查,转让方亦在交易全过程履行了合理风险提示义务,案涉合同对政策风险自担已有明确约定,原告应当自行承担商事投资行为对应的风险后果。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转让方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原告主张的合同撤销事由依法不成立。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无权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项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六、同类案件的普适实务建议

结合本案办理经验及近年新能源股权纠纷司法裁判趋势,针对光伏、储能、风电等政策敏感型新能源项目股权交易及争议处置,总结出可直接落地复用的实务操作建议。

交易过程中务必将政策风险书面固化。新能源项目的核心风险集中在补贴兑付、并网指标、能耗审批、土地合规四大板块,仅靠口头沟通提示,无法形成有效抗辩依据。交易磋商过程中的所有风险提示、行业趋势研判,均需通过会议纪要、沟通记录、专项风险告知函固定留存,核心政策风险必须单独写入合同专项条款,经双方签章确认,从源头规避事后被追责隐瞒信息的法律风险。

投资方必须落实新能源行业专项尽职调查。普通财务尽调无法覆盖新能源项目的政策合规风险,投资方应当委托具备新能源行业实操经验的专业机构,针对政策持续性、项目审批合规性、收益稳定性开展专项尽调,完整留存全套尽调底稿与确认资料,在后续争议中作为否定欺诈、误导主张的核心依据。

严格区分商业预判与法律意义上的虚假陈述。司法实践中,基于现行政策与真实数据作出的合理收益预估,属于正常商事预判,不会被认定为虚假陈述。但交易过程中切勿作出保本兜底、固定收益、政策永久不变等绝对化承诺,该类表述在项目收益未达预期时,极易被法院认定为虚构事实,进而触发合同撤销风险。所有收益测算均需备注基于现行政策预判、存在动态变动风险,留存免责痕迹。

争议处置优先适用风险二分法裁判逻辑。遭遇股权撤销纠纷无需盲目和解退让,优先分层界定风险性质:项目本身存在的固有合规瑕疵属于必须披露的事前事实,签约后政策、市场波动属于自担商业风险,仅主观刻意虚构、隐瞒事实方能构成民事欺诈。重点围绕政策落地时间、事前风险披露记录、投资方自主尽调事实组织证据,可有效击破事后风险转嫁的诉讼主张。

七、结语

现阶段新能源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核心争议大多是投资方投资失利后的风险转嫁行为。当项目实际收益未达前期预估时,投资方往往会将正常的行业政策波动、商事投资风险,包装为转让方欺诈、隐瞒事实的法定可撤销情形,试图通过司法诉讼挽回投资损失。

本案能够取得胜诉结果,核心在于严格依托民法典民事欺诈四要件裁判规则,结合新能源行业专属特性,通过风险二分法实务方法精准区分事前客观事实与事后政策风险,以完整证据链否定欺诈的主观与客观要件,最终获得司法支持。

对于所有政策依赖型新能源股权交易而言,规范的交易流程、书面化的风险披露、专业化的事前尽调,是规避商事争议的核心基础。交易双方应当正视行业政策的动态属性,尊重商事风险自担的基本裁判规则,通过规范化交易操作,从源头防范股权撤销、违约索赔等各类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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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遭遇对方起诉欺诈撤销,我方第一时间该怎么应对?遇到此类股权纠纷被起诉,无需盲目应诉或和解。首要工作是完整归档留存全部交易证据,包含沟通记录、尽职调查报告、合同风险条款等,固定事前已提示风险的完整事实。同时清晰区分项目固有瑕疵与事后政策市场风险,拒绝对方的风险转嫁诉求,依托民法典欺诈要件规则搭建抗辩逻辑,快速完善完整证据闭环。

新能源股权政策风险引发的纠纷,是否存在有效的辩护空间?这类案件普遍具备充足的辩护空间。法院不会将正常的行业政策波动、市场收益偏差直接认定为民事欺诈,只要能够举证证明政策变动属于签约时无法预判的未来风险、己方已充分履行风险披露义务、对方完成自主专业尽调,即可否定欺诈构成要件,有效驳回对方撤销合同、退款索赔的诉讼请求。

股权交易未细化政策风险条款,事后被追责还有补救办法吗?合同未细化专项政策风险条款依然存在有效补救空间。即便主合同风险约定较为笼统,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第三方尽调文件等佐证材料,均可作为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的有效证据。司法实践更看重交易全流程的真实告知情况,不会仅凭合同条款瑕疵直接认定转让方存在隐瞒欺诈行为。

作者简介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深耕新能源商事纠纷与股权争议法律服务领域,专注处理光伏、储能、风电等政策关联型项目的股权交易争议案件。实务工作中深耕该类案件审理核心难点,擅长结合新能源行业政策特性与民法典商事裁判规则,精准区分商业投资风险与民事欺诈法律边界。依托精细化证据梳理、要件化抗辩逻辑,妥善处理多起股权转让撤销、虚假陈述追责、投资风险转嫁等商事争议案件。始终以案件客观事实和证据链构建为核心,贴合法院主流裁判口径开展辩护与代理工作,为新能源企业及项目投资人处置交易争议、化解商事纠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具备成熟的行业司法实操经验。

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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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32 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