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我们这行的都知道,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是商事诉讼里最有嚼头,也最让人头疼的一类。它不像买卖合同,钱货两清,泾渭分明;也不像纯粹的股权融资,有那么多现成的判例可以套。它老是卡在中间,你说它是投资吧,它可能保底;你说它是借贷吧,它又挂着股权的皮。尤其是里头再嵌上几条对赌条款,跟股东赌,跟公司赌,整个案子的定性、效力、怎么执行,就全搅和在一起了。我这些年这类案子办下来,最大的感触就是:别指望能找到一把万能钥匙。这里头全是动态的博弈,是顺着商业逻辑和司法政策的脉搏,一寸一寸地攻,一寸一寸地守。我们的活儿,就是在这一片灰蒙蒙的地带里,给当事人趟出一条最靠谱的路来。
一、定性之争:投资还是借贷,一锤定音
头一个要解决的,也是最要命的问题:这到底算个啥合同?是投资,还是打着合作旗号的借款?这个定性,往往一锤定音。你做原告,脑子里的弦一定是往借贷上靠。为啥?因为借贷关系简单粗暴,本息固定,不管项目是死是活,钱你得还。判决好拿,执行也利索。你做被告,就得拼了命地把它摁死在投资上,反复跟法官讲,合作嘛,就是风险共担,赚了一起分,赔了自个儿担着,天经地义。
这中间的攻防,可不是在法庭上喊两句口号就完了,你得钻到合同的字眼里去,一个字一个字地抠。合同里有没有“固定收益”、“保底条款”、“到期无条件回购”这些词儿?有没有约定原告参与公司管理?财务记账上,那笔钱记的是“投资款”还是“借款”?我办过一个案子,合同抬头大大方方写着《合作经营协议》,但里头的条款很实诚:投资方啥也不管,亏了算别人的,每年固定拿12%的红利,三年后创始股东必须原价把股权买回去。我们代理原告,就死死咬住“固定回报”和“不担风险”这两条,给法官反复画图、列表,最终法院认定这就是“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完全参照民间借贷的规矩判了。这个案子教会我一个理儿:形式这东西,永远是给实质服务的。当交易的里子已经跟投资八竿子打不着了,法律的定性,就一定得给它扳过来。
二、效力攻防的核心边界:跟谁赌,决定了怎么打
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把合同定性成投资了,对赌条款本身的效力攻防,就成了主阵地。这里有个观念得跟上:法院现在看对赌协议,眼光已经变了。早些年比较谨慎,现在是越来越尊重商业判断和契约精神。但这里头有一条分界线,是所有攻防的起点——跟谁对赌。
跟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效力基本全面认可。股东间的现金补偿或股权回购承诺,属于股权转让范畴和意思自治,不涉及公司资产减损,也不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法院普遍认定有效且具备可履行性。真正的硬仗,是跟目标公司对赌。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精神,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必须以公司完成减资程序为前提;要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的,必须以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为限。这两个前提,就像两道铁闸,卡住了无数投资方的胜诉判决。很多企业老板有个误区,以为只要协议白纸黑字签了,法院就一定会判公司赔钱。实际上,如果公司没启动减资程序,或者账上根本没有可分配利润,那份对赌条款就是一张“法律白条”——有效,但执行不了。
你做原告,如果还傻乎乎地直接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回购股权,十有八九会撞上这堵墙。更聪明、更老道的打法是什么?是退一步,织一张更密的网。设计一个递进式的诉讼请求:第一,请求判令公司和原股东共同履行回购义务;第二,如果公司因为法律障碍履行不了,那好,请求原股东就此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就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这么一来,你就把一个可能落空的履行请求,巧妙地转化成了一个实打实的金钱赔偿请求,判决的可执行性一下子就上去了。
反过来,你做被告,尤其是代理公司一方,你的防线就构筑在《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上。你不能光跟法官讲法条,你得让他看见,如果硬判公司回购,会有什么恶果。怎么让法官看见?拿财务数据说话,拿资产负债表说话。把抽象的“资本维持原则”,翻译成公司净资产已经低到啥程度,硬要回购就会直接资不抵债,会坑了多少债权人。这一下,就把案子从“契约自由”的争论,成功地拽到了“公司生存权”的博弈上,局面一下子就打开了。
三、真实战场:两个案例里的攻防推演
光讲理论不够过瘾,我拿两个真实案例,聊聊如果我是其中一方的代理律师,会怎么排兵布阵。
案例一:投资方如何打破对赌僵局
这个案子是广东一家律所的林智敏律师团队办过的,我仔细研究过他们的办案思路,很受启发。案情大概是这样的:一家私募投资机构在2020年投了一家做人工智能的科技公司,砸进去1700万,拿了15%的股权。协议里约定了业绩对赌,目标公司2021年到2022年累计净利润得达到约定目标的80%,达不到的话,三名创始股东就得连带回购股权,回购款按“投资本金加年固定溢价款减去已获分红”来算。结果呢,目标公司业绩远远不达标,投资方发出回购通知后,三个创始股东开始推诿扯皮,一会儿说回购条件没成就,一会儿又说投资方行使回购权超过了合理期限,甚至声称双方口头变更过回购安排。更要命的是,目标公司账上已经没什么钱了,就算赢了官司,执行也是个大难题。
如果我是这个案子里投资方的代理律师,我的核心策略是“三步走”。
第一步,先把回购条件成就这个事实钉死。对方说业绩没经过正式审计,不能认定不达标,那我就从侧面突破:把目标公司自己报给税务局的财务报表、给其他股东的内部经营报告、甚至创始股东在微信群里抱怨业绩差的聊天记录,全部整理出来,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审计报告不是唯一的证明手段,民事诉讼讲的是高度盖然性,我用多份证据相互印证,同样能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第二步,针对对方“口头变更”的说法,我会祭出《民法典》的合同变更规则。合同变更得有明确的合意,对方拿不出任何书面记录,光凭一张嘴说,法庭上根本站不住脚。我还会把投资方内部的投资决策流程文件拿出来,证明这么重大的事项,不可能不走书面程序,进一步削弱对方说辞的可信度。
第三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我不会把宝全押在公司身上,而是在起诉时就把三名创始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立案时就申请财产保全,把创始股东名下的房产、股权、银行账户能冻的全冻上。这样一来,就算公司是个空壳,只要创始股东个人有资产,我的当事人就能把钱拿回来。
案例二:新三板对赌协议的信息披露陷阱
这个案子是湖北仙桃法院审过的,很有参考价值。案情不复杂:一家新三板挂牌的甲公司向乙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同时甲公司的股东张某、王某跟乙公司签了补充协议,约定了业绩对赌和股份回购条款。后来业绩没达标,乙公司起诉要求张某、王某履行回购义务。结果张某、王某辩称,当初发行股票时,乙公司出具过一份声明,确认“不存在对赌协议”,律所的法律意见书也写了这句话,所以补充协议应该无效。
如果我是这个案子里被告方——也就是创始股东张某、王某的代理律师,说实话,这个抗辩思路我不会用。为什么?因为这条路几乎走不通。仙桃法院的判决说得很清楚:新三板并没有禁止投资人与挂牌公司股东之间约定对赌条款,那些监管规定管的是信息披露问题,不是合同效力问题。你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可能被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可能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但协议该有效还是有效。用这个理由来抗辩,等于把火力集中在一个注定打不赢的点上。
那我会怎么打?我会把战场转移到别的地方。首先,我会仔细审查回购条件是否真的成就了。业绩目标的计算口径有没有争议?净利润的数据是谁提供的,有没有经过双方确认?回购通知的送达时间是不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这些细节里往往藏着翻盘的机会。其次,如果回购条件确实成就了,我会把重点放在回购价款的计算上。合同约定的年固定溢价款到底是多少,有没有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投资方已经拿到的分红有没有足额扣除?回购价款的计算基数到底应该是全部投资本金,还是扣除了投资方已收回部分之后的余额?这些数字上的攻防,有时候能给当事人省下几百万。最后,也是最务实的打法,我会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寻求调解。跟对方律师谈分期付款、谈折扣回购、谈以股抵债,只要能让我的当事人从泥潭里脱身,比什么都强。
四、被告的盾牌:五道防线与三个常见误区
代理被告,尤其是代理创始股东,是这类案件里压力最大的角色。根据我这些年的实战经验,被告的抗辩可以构筑起五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是协议效力审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到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无效事由。比如,投资方是否存在欺诈性陈述,虚报行业平均利润率,诱导创始股东签下不切实际的业绩目标。如果能够证明签约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就可以主张撤销协议或者减免补偿责任。有个新能源公司的案子,创始股东就是靠证明投资方在尽职调查中提供了严重失真的行业数据,法院最终认定协议显失公平,减免了60%的补偿款。
第二道防线,是对赌条件是否成就的严格审查。业绩目标的计算方式、审计报告的出具程序、回购通知的送达时间,每一个程序性细节都可能成为翻盘点。千万不要小看这些程序问题,很多时候,一个看似板上钉钉的对赌纠纷,就是在这些细节上被撬动的。
第三道防线,是因果关系的切断。如果在对赌期间,投资方过度干预公司经营,甚至夺取了公司控制权,导致业绩无法完成,融资方能否免责?这是实务中极度激烈的争议点。法院通常会依据公章使用记录、财务审批权限、重大合同签署权限以及工商登记材料等来判定实际控制人。如果你能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是投资方的干预行为直接导致了业绩下滑,那么免责主张就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所以,日常经营中保留决策文件、邮件沟通记录、会议纪要这些证据,至关重要。
第四道防线,是回购价款的计算抗辩。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裁判规则:对赌中的业绩补偿款不等于违约金。它的支付义务是以“净利润目标未达成”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法律行为,并不是对合同义务违反的惩罚。所以,融资方主张适用违约金调减规则,往往不被法院采纳。但这不意味着你在价款计算上就无计可施了。年固定溢价款是否超过了法定利率保护上限?投资方已获分红是否足额扣除?计算基数是否合理?这些都可以争。
第五道防线,是程序性抗辩。诉讼时效过了没有?回购权的行使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管辖条款是否对己方有利?这些看似基础的问题,在实战中常常被忽视,但有时能起到一剑封喉的效果。
做被告,还有三个最常见的认知误区,一定要避开。第一个误区,是以为“市场不可抗力”可以免责。法律上,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是两码事。行业下行、市场竞争加剧、政策调整,这些都属于商业风险,是你在签对赌协议时就应该预见到的,不能拿来当免责理由。第二个误区,是轻信代持架构可以隔离风险。协议上是谁签的字,谁就要承担责任,代持关系不能对抗合同相对方。第三个误区,是混淆了“公司担保”和“股东担保”的法律边界。很多创始股东以为,以公司名义签的协议,责任就由公司担着,跟自己没关系。但实际上,如果你同时以个人名义提供了担保,或者协议里明确约定了连带责任,那你个人的财产就搭进去了。
五、攻防的终极智慧:诉讼与谈判的深度融合
说到根上,这类案子打到后半程,最见功力的,反而不是法律技术本身,而是怎么把诉讼和谈判揉在一起。一个真正成熟的律师,心里装着的,永远不光是法条,更是客户那个最根本的商业目的。对赌纠纷,打到证据都亮得差不多了,双方其实都累。原告可能赢了官司,但被告公司已经是个空壳,一分钱执行不回来;被告呢,可能暂时保住了公司,但创始团队被折腾得精疲力尽,公司名声也臭了,以后谁还敢投钱?
所以,我个人的习惯是,案子进行到证据交换完毕,核心争议点已经明朗化的时候,一定会主动去摸一摸和解的可能性。这时候的谈判,不是菜市场砍价,而是基于诉讼态势,给客户做一个精准的风险评估。我会掰开了揉碎了跟我的当事人讲:照目前的证据和法院的判法,我们最好的结果是啥,最坏的结果是啥,接着打下去,你还要花多少钱、多少时间、耗多少神。我也会让对方律师清晰地感觉到,我们手里攥着什么牌,如果硬要判,他们会面临一个多难看的局面。
真正的攻防术,最高级的境界,不是把对方彻底干趴下,而是捏着一个双方虽然都不太满意,但都能勉强接受、损失最小的方案,让大家都能体面地离场。这个方案,可能是“分期回购加上股权质押”,可能是“债转股顺带调整管理层”,也可能是“找来新的投资方把盘子接了”。甚至可以在签约之初就设计好柔性退出机制,比如约定上市对赌失败后,投资方可以选择按年息拿现金补偿,也可以选择转换为额外股权,或者参与子公司分拆融资。这种多通道设计,能极大降低后续纠纷的烈度。很多时候,一个能让双方都下了台阶的方案,比一份束之高阁的胜诉判决,更能实实在在地实现客户的利益。
六、写在最后
说到底,合作经营合同纠纷里的这些对赌攻防,是一门在法律、商业和人性之间踩钢丝的手艺。它考验的,是你有没有本事穿透合同的纸面,一眼看透交易的本相;是你有没有能耐,把那些冷冰冰的法条,灵活地用到火热的商业实战里去;更是你有没有那个格局,在对抗最激烈的地方,还能找到合作的可能,在危机里头,为客户扒拉出最大的现实利益。
对做企业的朋友,我有一句掏心窝子的话:对赌协议不是不能签,但签之前,一定要想清楚三件事——补偿上限设了没有?连带责任的解除机制写了没有?退出路径是不是只有一条道走到黑?这些条款,平时看着不起眼,真到了出事的时候,就是你的救命稻草。
我们办的每一个案子,开的每一次庭,谈的每一次判,其实都在给这个领域立下新的规矩。而我们,就是这些规矩的亲历者和推动者。
关键词
合作经营合同纠纷律师; ?对赌协议律师; ?股权回购纠纷; ?
名为合作实为借贷; ?对赌条款效力; ?创始股东连带责任; ?
业绩补偿诉讼; ?资本维持原则; ?九民会议纪要对赌; ?
财产保全策略;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深耕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尤其在对赌协议效力攻防、合作经营合同定性博弈及复杂商事诉讼策略设计方面建树深厚。
林智敏律师在实务中开创性地提出“定性先行、攻防分层”的代理方法论——从“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合同性质之辨,到对赌条款与资本维持原则的效力边界厘定,再到递进式诉讼请求的精密架构,形成了一套可复制的对赌纠纷解决范式。其代理的多起案件成功突破了实务中对赌条款“有效但难以执行”的司法困局,为投资方与融资方提供了清晰的权利实现路径。
林智敏律师代理的案件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合同典型案例,其在股东连带责任追索、回购价款计算抗辩、财产保全与执行策略等关键环节的独到见解,深受业界推崇。现兼任多家知名企业合同战略顾问,常受邀为行业协会与法律培训机构提供专家意见,是业内公认的对赌协议纠纷与商事诉讼策略专家。?
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