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实践中,原材料质量引发的成品责任归属问题,一直是双方博弈的焦点。定作方提供有隐蔽瑕疵的原料,待加工成品出现问题时,却转而向承揽方主张巨额赔偿——此类“来料瑕疵”陷阱屡见不鲜,不仅考验着承揽方的风控能力,更对代理律师的法律论证与证据组织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本案便是一起加工方成功突围的典型例证,其胜诉关键在于,将法庭的注意力从“成品损坏”这一结果,精准引向了“原料瑕疵”这一根本原因。
案件介绍
我方当事人系一家精密零部件加工企业,长期为某设备制造商供应关键部件。双方合作模式为:定作方提供特种合金钢坯料,我方按图加工。一批订单交付后,定作方在整机装配测试中,发现多个核心部件出现贯穿性裂纹,导致整套设备报废。对方随即发函,以加工工艺存在重大缺陷为由,索赔设备损失、工期延误等费用共计三百余万元。
接案后,我们并未立即陷入“加工过程是否合规”的技术争论。经验告诉我们,在许多类似纠纷中,加工工艺往往是表面战场,而原料质量才是决定战局的隐蔽战线。我们首先调取了生产全周期的记录,包括原料入库检验单、加工过程工艺参数记录、在线质检报告,以及尤为重要的——双方技术人员的沟通纪要。在一份被对方忽略的邮件往来中,我们发现,我方工程师曾两次书面提示:“该批次材料在精加工阶段呈现异常粘刀现象,局部出现微观裂纹扩展,建议贵司复核材料材质或热处理状态。”而对方的回复始终是:“材料证书齐全,性能达标,请严格按既定工艺执行。”这份证据,成为了我们构建防守反击体系的基石。
庭审中,对方律师抛出“交付验收”条款,主张部件出厂前经我方检验合格,风险已转移,故成品损坏必然源于后续加工或运输不当。我们则围绕以下三个层次展开论述:
第一,违约根源在于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我们向法庭强调,承揽合同是定作人与承揽人双向义务的结合。定作人按时提供符合约定的材料,是其首要且根本的义务。本案中,裂纹源于材料疲劳强度不足,这属于材料固有的性能缺陷,而非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损伤。提供有隐蔽瑕疵的原材料,本身即构成根本违约。我方提交的行业专家辅助意见也证实,现有加工参数不可能导致材料基体出现此类疲劳裂纹。
第二,承揽方的谨慎义务与通知义务已充分履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承揽人对材料的及时检验与通知义务。我们出示的邮件证据清晰表明,我方在加工过程中已发现异常并履行了提示义务。在定作方坚持材料合格的情况下,我方按约继续加工,并无过错。这绝非工艺失当,而是在对方指令下的依约履行。若将定作方自身错误决定所带来的风险,转嫁给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加工方,显然有失公允。
第三,合同风险转移条款的适用前提。我们进一步指出,合同中“验收合格后风险转移”的条款,其适用前提是交付的“工作成果”本身无瑕疵。当工作成果的瑕疵直接源于输入材料的内在缺陷时,该条款便失去了适用基础。成品损坏是原料瑕疵必然导致的结果,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所谓的“风险”自始至终都未合法地转移至我方当事人。
判决结果
法庭最终全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书明确指出:定作方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的原材料,是导致成品失效的根本原因和唯一原因。承揽方在加工过程中行为符合规范,并就材料异常情况履行了通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定作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启示深远。对于加工制造企业而言,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原料瑕疵的责任归属、检验异议期及问题处理流程。在履约过程中,必须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料做好记录,对任何异常都要留下书面沟通痕迹。对于律师而言,代理此类案件,需跳出“产品质量纠纷”的惯性思维,着力于解剖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与义务链条,用扎实的证据将“材料问题”与“工艺问题”彻底剥离。唯有如此,才能在复杂的加工合同纠纷中,为当事人守住公平责任的底线。
关键词
加工合同纠纷律师; 加工合同纠纷成功案例;承揽合同诉讼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原材料瑕疵抗辩; 定作方违约纠纷律师;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深耕于商事合同争议解决领域,尤其精研加工承揽、供应链服务等涉生产环节的复杂合同纠纷。在处理“来料瑕疵”类案件方面,林律师拥有独到的实务策略与丰富的胜诉经验,擅长从合同义务履行顺序、风险转移节点及证据链构建等核心维度切入,精准界定责任归属,成功为多家制造企业化解因原材料问题引发的重大索赔风险。
其代理的典型案例因对《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则的深刻阐释与灵活运用,曾获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对行业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林智敏律师不仅是多家高端制造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也因其在合同诉讼领域的前沿见解与出色战绩,常受邀参与行业研讨、司法培训及专业评审,以其精湛的专业能力和深厚的理论素养,在业界享有卓著声誉。
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