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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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金融票证罪案例:无共同犯罪故意,被牵连涉案被判无罪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4次举报
2026-04-21


在伪造金融票证罪辩护实务中,我经办过各类复杂案件,有证据确凿、全力争取轻判的,有事实不清、成功发回重审的,但今天要分享的这起案件,始终让我印象深刻——当事人完全是被牵连涉案,客观上看似有参与行为,实则主观上无任何犯罪故意,最终我们凭借精准的辩护思路、扎实的证据梳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帮他洗清冤屈、回归正常生活。写下这篇案例,既是对过往办案经验的复盘,更希望能给正深陷此类案件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一些切实的参考和指引,避免因不懂法律、被牵连而付出沉重代价。

案件介绍

本案的当事人姓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全文使用化名),是一家小型建筑工程公司的行政文员,平时性格内敛、工作勤恳,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公司任职三年多,一直深受领导和同事的认可。谁也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刑事案件,会将这个普通的年轻人卷入其中,打破他平静的生活。

案发源于一起伪造银行存单案。张先生所在公司的老板孔某,因工程垫资压力巨大,急需向第三方融资,但公司资质不足、还款能力难以被认可,便动了歪心思,打算伪造一份大额银行存单,以此证明公司的资金实力,骗取第三方的信任,顺利拿到融资款项。孔某知道张先生平时做事细心,且负责公司的文件整理和对外对接工作,便以“公司项目对接需要”为由,让张先生帮忙对接一个“图文工作室”,说是要打印一份“公司资金证明”,还特意叮嘱张先生,对方会提供相关素材,他只需要负责接收文件、核对打印内容是否清晰、信息是否有误,不用多问其他事情,尽快完成即可。

出于对老板的信任,也考虑到自己的工作职责,张先生没有过多追问细节。随后,他按照孔某提供的联系方式,顺利联系上了该图文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对方通过线上即时通讯工具发送了一份文件,让张先生仔细核对信息无误后打印出来,再及时送到公司老板办公室。张先生认真核对了文件上的公司名称、资金金额、落款日期等表面信息,确认没有错别字、打印清晰、信息一致后,便快速完成了打印和送达工作,全程没有接触到“伪造”的核心环节,也从未被告知这份所谓的“资金证明”,其实是伪造的银行存单,更不知道这份文件会被用于骗取融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没过多久,第三方融资机构在核实存单真实性时,发现该存单系伪造,随即向相关银行报案,银行核实后当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很快锁定了主导此事的公司老板孔某,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发现张先生参与了涉案文件的“打印、送达”环节,便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以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接受当事人委托

接手案件后,我没有急于下结论,也没有简单堆砌法条应付了事,而是按照办理伪造金融票证罪案件的专业流程,先全面梳理所有案件材料,逐一核实每一个细节——调取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银行出具的存单鉴定意见、张先生与老板孔某的聊天记录、工作对接记录,以及张先生的工作履历、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全部证据,同时多次会见张先生,耐心倾听他的完整陈述,细致询问他在整个过程中的主观想法、认知程度,以及老板孔某对他的叮嘱细节、沟通语气,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点,力求还原案件全貌。

结合多年的办案实操经验,我十分清楚,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且通常具有非法牟利、破坏金融秩序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伪造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存单等金融票证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而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就在于张先生的主观上是否具有伪造金融票证的共同犯罪故意——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牵连与共犯的核心要点,更是很多被牵连涉案当事人能否成功脱罪的关键所在。

经过细致的梳理、分析和论证,我们明确发现,张先生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参与了文件的打印和送达,但主观上完全不具备伪造金融票证的共同犯罪故意,也没有任何非法牟利的目的,其行为本质上是被他人利用。

首先,张先生的岗位是建筑工程公司的行政文员,日常工作核心就是文件整理、打印、对接,他没有专业的金融法律知识,对“伪造银行存单”的刑事违法性缺乏基本认知,根本不知道自己对接打印的“资金证明”,其实是伪造的金融票证,更不知道这份文件会被用于骗取融资、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次,老板孔某自始至终都在刻意隐瞒案件真相,只告知张先生是“公司项目对接需要”,从未提及“伪造”“骗取融资”等任何相关情况,张先生没有机会、也没有途径了解案件的真实性质,其参与行为完全是基于自身职务便利和对公司老板的信任,属于被动被利用的对象,自身无任何过错。

除此之外,我们还发现,本案中真正的主导者、作案者是老板孔某,张先生只是被动参与其中,在整个案件中处于完全从属的地位,既没有参与伪造存单的策划、设计、制作等核心环节,也没有参与后续的骗取融资环节,更没有从中获取任何额外报酬,所有行为都是其履行行政文员岗位职责的正常工作行为,与犯罪行为无任何关联性。同时,涉案伪造的银行存单,最终并未实际骗取到融资款项,未造成银行或第三方融资机构的财产损失,也未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质性破坏,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另外,张先生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良好,且其家属主动向银行和相关部门作出情况说明,表达歉意,具备明确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更不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定罪标准。

基于以上全面、细致的分析,我们精准制定了“以主观无共同犯罪故意为核心,结合案件情节、证据链,全力争取无罪判决”的辩护策略。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重点向法庭清晰阐述了我方的辩护观点,明确指出:伪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必须严格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仅看客观行为表象,更要注重主观故意的认定,缺一不可。张先生主观上对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完全不知情,没有与孔某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没有任何非法牟利的目的,其客观上的打印、送达行为,只是被老板孔某利用的辅助性工作行为,不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交锋

为了充分佐证我们的辩护观点,增强辩护说服力,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完整、严谨的证据链:张先生的工作履历、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其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上无违法犯罪的倾向;张先生与孔某的聊天记录、工作对接记录,清晰证实孔某刻意隐瞒案件真相,仅告知其是“项目业务需要”,未透露任何伪造相关信息;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证实张先生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行为,对伪造行为毫不知情,供述内容前后一致、客观真实;银行的鉴定意见,结合案件全部事实,证实张先生未参与伪造存单的任何核心环节,与伪造行为无关联。同时,我们还结合最高检、公安部相关追诉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类似无罪案例,进一步论证张先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法律规定,也契合当前“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恳请法庭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庭审中,公诉方提出,张先生作为公司员工,应当对“资金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此,我们逐一作出针对性反驳:张先生的岗位是建筑工程公司的行政文员,其工作职责仅为文件的打印、对接、整理,没有核实金融票证真实性的法定职责,也不具备核实金融票证真伪的专业能力;老板孔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刻意隐瞒案件真相,利用员工的信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张先生作为被利用者,自身无任何过错,更不应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正如最高检相关解读中明确的,若一方伪造金融票证后,交由毫不知情的另一方使用或传递,不知情的一方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张先生的情况,正是如此,其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判决结果(无罪)

经过多轮激烈的庭审辩论,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全面核查了本案全部证据,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依法认定张先生主观上无伪造金融票证的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虽参与了文件打印、送达行为,但系被他人利用,且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法判决张先生无罪。

案件总结

办理这起案件,我感触很深。在司法实践中,像张先生这样被牵连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当事人不在少数,他们大多是普通员工、普通公民,因为信任他人、履行自身岗位职责,无意间卷入违法犯罪案件,自身却毫不知情、毫无防备。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在案发后,往往会惊慌失措、乱了阵脚,四处乱求医、盲目咨询,甚至因为不懂法律、错失最佳辩护时机,最终付出了不必要的代价,令人惋惜。

在此,我想结合这起案例,给各位当事人及家属提几点真诚的建议:

首先,一旦涉及伪造金融票证罪相关案件,不要惊慌失措,更不要逃避、隐瞒,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辩护律师介入。伪造金融票证罪专业性极强,涉及金融知识、法律规定等多个方面,只有专注于此类案件的资深律师,才能精准拆解案件核心、找到辩护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最优辩护结果——这不是一句空洞的宣传,而是无数实操案例验证的事实,很多被牵连的当事人,正是因为找对了律师、找对了辩护思路,才能成功脱罪、洗清冤屈。

其次,在工作和生活中,涉及金融相关事宜,尤其是需要对接、出具各类资金证明、金融票证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慎行事,多问一句“为什么”“是否合法”,切勿因信任他人、贪图便利,无意间触犯法律红线,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最后,一旦被立案侦查,一定要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同时及时向律师说明全部情况,不要隐瞒任何细节,因为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很可能就是辩护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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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深耕伪造金融票证罪辩护领域,专注于此类刑事案件的精准辩护与实务研究,擅长拆解复杂案件核心、挖掘罪与非罪的关键边界,尤其在“被牵连涉案、主观无犯罪故意”类案件中,积累了大量无罪辩护实操经验。林智敏律师秉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辩护原则,以细致的证据梳理、严谨的法律论证、精准的辩护策略,多次为无辜被牵连当事人洗清冤屈,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林智敏律师注重理论与实务深度融合,精准把握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司法裁判导向,熟悉最高检、公安部相关追诉标准及司法实践中的无罪裁判规则,善于从主观故意、行为关联性、社会危害性等核心维度切入,构建严密的辩护体系。办案风格严谨细致、务实高效,始终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善于挖掘案件突破口,凭借专业素养与责任担当,赢得当事人及业内同行的高度认可。

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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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32 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