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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律师: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如何结算?从九民纪要到民法典视角的实务解析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2026-04-20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并不少见。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都可能导致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然而,合同无效绝不意味着承包人投入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就此付诸东流。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凝结在建筑物中的劳动价值如何兑现,便成为实务中最为核心也最具争议的问题。从《九民纪要》的裁判指引,到《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的正式确立,关于无效施工合同折价补偿的规则日趋清晰,但如何在具体案件中精准适用,依然考验着法律从业者的智慧。

一、无效合同的“生命”终结与“价值”重生:折价补偿的法理基础

合同无效,其法律效果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这仅仅是对合同“未来履行”期待的否定。对于合同已经履行部分,尤其是建设工程这种已经物化为不动产的履行结果,法律不能简单地“一无效了之”,而必须处理其背后复杂的利益关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规定,在民事基本法层面确立了无效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原则。它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表述,调整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这一字之变,意义深远。

这背后的法理,是“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与“不当得利返还”原理的结合。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在于,承包人的劳务和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物中,无法原物返还。发包人获得了合格的建筑产品,其财产得以增加,若不予补偿将构成不当得利。而参照双方原本约定的价款进行折价,则是在尊重当事人最初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对工程价值最为公平、高效的确定方式。这并非将无效合同“复活”,而是将其作为确定折价补偿数额的计算尺度和价值参考。

二、核心前提:建设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

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进行折价补偿,有一个不可动摇的前提:建设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这里的“经验收合格”相较于原司法解释的“经竣工验收合格”,范围有所拓宽。

它不仅指工程全部完工后的最终竣工验收合格,也包括:

1、在建过程中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2、承包人中途退场,但已完工程部分经验收合格;

3、工程未竣工,但发包人擅自使用,可推定其质量合格。

如果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将无法得到支持。此时,只能根据过错原则,就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三、结算依据的实务认定:约定、协议与鉴定的三重路径

当合同无效,当事人往往就工程价款数额产生巨大分歧。此时,确定结算依据便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路径,且有先后顺序:

1.优先参照合同约定价款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且合同中的计价方式、取费标准等条款清晰、明确,法院通常会直接参照该约定确定折价补偿的数额。这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初始合意的尊重,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即便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只要双方在缔约时对价款达成过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该价格仍可作为衡量工程价值的客观标尺。

2.依据双方事后达成的结算协议施工过程中或完工后,双方就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的结算、对账或达成的付款协议,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最高法的司法观点认为,此类结算或清算协议,属于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具有独立性和约束力。只要结算协议本身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主施工合同无效,也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应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直接依据。

3. 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价款在合同约定不明、无法参照,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司法鉴定就成为必要手段。申请鉴定是承包人,尤其是实际施工人的重要诉讼策略。但鉴定并非万能,其结论的采信度取决于鉴定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规范性及计价依据的合理性。律师需要深度参与鉴定过程,对鉴定初稿进行审慎质证,对计价标准、工程量认定等核心问题提出专业意见。

四、应对发包人“未结算不付款”抗辩的策略突破

在无效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常以“工程未完成最终结算”为由拒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必须从法理和策略上予以有力回击。

首先,必须厘清“结算”与“付款”的关系。工程款债权是一种法定债权,自承包人完成相应工程量时即已产生。结算程序的功能在于确定债权的具体金额,而非债权本身存在的前提。合同约定的“结算后付款”,在合同无效后,该付款条件条款本身不再具有约束力。因此,“未结算”不能成为否定付款义务的理由。

其次,要善于运用“拟制认可”规则。若施工合同(或结算协议)中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特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而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承包人可以直接主张以报送的结算文件金额作为工程价款。

最后,当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协作义务时,可以主张因其行为导致结算久拖不决,从而请求法院根据已完工事实和现有证据(如签证、过程确认文件),对工程价款作出认定,或者直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五、损失赔偿的博弈:过错责任的划分

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除了折价补偿,还可能涉及损失赔偿。这里的损失主要指因合同无效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如停工窝工损失、机械设备租赁费、遣散人工费等。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一般不被支持为无效合同的直接损失。

损失赔偿的关键在于过错责任的划分。法院会审查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力。例如,对于因承包人缺乏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承包人通常承担主要过错;而发包人明知对方无资质仍与之签约,也存在过错。双方过错程度直接影响损失的分担比例。主张损失的一方,必须就损失的实际发生、具体数额以及与合同无效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六、给法律同行与企业客户的实务建议

对于代理承包人一方的律师,核心目标是“确权”与“定价”。诉讼策略上应层层递进:首先,全力固定工程已完工且质量合格的证据;其次,优先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或双方确认的有效结算协议计价;再次,在无法参照时,积极、规范地申请司法鉴定;最后,在存在发包人过错时,适时提出损失赔偿主张。

对于企业客户,尤其是施工企业,风险防范必须前置。资质问题是高压线,必须确保签约主体适格。施工过程中,务必重视签证、例会纪要、往来函件等过程文件的签收与保管。即便在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也应通过规范的履约行为,特别是及时形成双方确认的中间结算或最终结算文件,来固定债权债务关系。一份内容明确、双方签章确认的结算协议,往往是突破合同效力障碍、快速实现债权的“尚方宝剑”。

从《九民纪要》到《民法典》,规则日益完善,理念更加清晰。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核心是在法律否定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如何公平地处理已经物化的劳动成果。它要求我们不仅精通条文,更要深刻理解其背后的利益平衡精神与商事审判理念。将规则转化为当事人实实在在的合法权益,依然需要我们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以专业的研判、缜密的证据和坚定的诉辩,去完成这份公平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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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建工律师;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建设工程与商事合同争议解决领域。其在处理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方面,拥有深厚的理论积淀与丰富的胜诉实践,尤其擅长从《九民纪要》到《民法典》的规则演变中,精准把握折价补偿与过错认定的裁判尺度,为当事人重构结算路径、实现债权清收。

林智敏律师的代理策略以体系化证据重构与精细化法律论证为核心,善于在合同效力存在根本瑕疵的复杂案件中,通过穿透式分析合同履行实质,锁定结算关键依据,曾多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层面代理相关典型案件,推动类案裁判规则的明晰,其部分代理案例因具备突出的实务参考价值而被收录为司法指导案例。

除诉讼业务外,林智敏律师亦为多家建筑集团与房地产企业提供项目全周期风险管控重大合同谈判支持,并常应中国建筑业协会等专业机构邀请,就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与价款结算前沿问题发表专家意见,其观点以逻辑严谨、直击要害而备受业内同行与企业客户认可。

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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