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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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的罪轻辩护:聚焦“损害招标人利益”的量化与质证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次举报
2026-02-03

在刑事辩护的战场上摸爬滚打这些年,我有一个深刻的体会:有些罪名,乍看之下铁板一块,但只要你肯沉下心来,拿着法律的放大镜一寸一寸地检视,总能找到裂隙与光亮。串通投标罪,便是这样一个典型的“富矿”。太多人,包括我们的一些同行,一看到“围标”、“串标”的证据链,思维就自动滑向了“罪轻辩护”的狭窄轨道,仿佛除了认罪态度,再无文章可做。这实在是一种可惜的自我设限。

让我们回归法律的文本本身。《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写得清清楚楚,构成此罪,不仅要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情节严重”这一结果要件。请注意,这里是“或者”,意味着两者择一即可入罪,但也同时意味着,对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的成功质疑,都可能动摇整个指控的根基。当“串通”的行为事实难以挑战时,那把最锋利的手术刀,就应该精准地划向“损害”这个看似主观、实则充满辩护空间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指导中也明确指出,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应避免机械化,要结合个案具体情节综合判断,这为我们深入质证“损害”的实质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第一部分:辩护的起点——将“损害”从指控结论拆解为可计算的议题?

法庭不相信感觉,只相信事实。因此,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把起诉书中那句笼统的“损害了招标人利益”,翻译成一系列可以摆在桌面上讨论、计算甚至争论的具体问题。

经济损害:挑战那“神圣”的五十万门槛?。

立案标准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应予追诉。但关键不在于数字,而在于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实践中,公诉方常用的“中标价减去市场参考价”的算法,堪称“粗糙的正义”。那个“市场参考价”本身公允吗?是否综合考虑了不同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工期差异所带来的隐性价值?在我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控方咬定损失八十余万,我们引入独立的第三方造价鉴定机构,重新核算了设备性能升级带来的长期收益和工期压缩节约的管理成本,最终将可归责的实质性损失锚定在三十万以下,不仅构罪门槛未达,连犯罪情节的严重性都大打折扣。记住,在法庭上,对计算方法的质疑,其威力有时远大于对计算结果本身的争论。司法解释强调,计算“违法所得”时不得扣除犯罪成本,这反过来要求我们在审视招标人“损失”时,也必须对其成本构成的合理性与完整性进行严苛审查。

竞争损害:追问“机会”是确被剥夺,还是本就渺茫?。

串通行为无疑污染了竞争环境,但污染的程度需要精确评估。一个必须提出的尖锐问题是:那些声称被剥夺机会的投标人,其自身的投标文件是否完全合规、毫无瑕疵?是否存在技术参数不响应、商务条款存在硬伤等“一票否决”的情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所谓“剥夺其中标机会”的损害,就如同指责他人偷走了一张本就无法兑奖的彩票,意义有限。更进一步,?项目的最终结局是最有力的无声证言?。如果工程最终优质高效地交付使用,招标人的核心商业目的或公共利益已然实现,那么所谓的“损害”,是否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程序上的不完美,而非实体权益的实质减损?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判决将“项目已顺利验收并发挥效益”作为认定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重要情节,这为我们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辩护指引。

区分“获利”与“致损”:斩断错误的因果链条?。

公诉人常常下意识地将中标人的“违法所得”与招标人的“经济损失”划上等号,这是一种危险的逻辑短路。中标人的高额利润,完全可能源于其卓越的内部管理、创新的技术工艺或强势的供应链议价能力,而非直接从招标人的预算中“切走蛋糕”。辩护时,我们必须着力将这两本账分开来算。如果能通过财务分析证明,当事人的利润主要来自自身效率提升而非价格操纵,那么“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指控力度,就会像沙堡一样迅速瓦解。

第二部分:质证的战场——在证据的密林中为“损害”开辟通道?

策略需要证据的支撑,而质证就是将策略转化为法庭现实的刀刃。面对指控“损害”的证据群,我们不能被动接受,而应主动解构。

书证质证:引入“历史镜像”与“专家之眼”?。

对于投标文件异常雷同、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等书证,绝不能就事论事。一项极具杀伤力的质证方法是:申请调取该投标主体?在其他时间、其他项目、完全独立投标并中标的全套档案?。如果其报价策略、技术文件编排风格呈现出高度的历史一致性,那么本次的“异常”就更可能是其稳定的商业习惯,而非本次串通的证据。此外,对于认定损失关键的《审计报告》或《价格鉴定意见》,必须聘请有出庭经验的专家辅助人,对其评估基准日选取、参数取值、计算模型乃至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行穿透式审查和当庭质询。专业的细节质疑,往往能撼动整份报告的基石。

言词证据质证:剥离“情绪”与“事实”?。

招标单位负责人痛心疾首地陈述“我们利益受损了”,这时我们要冷静地追问:“请问具体受损的表现是什么?是最终支付的总价超出了合理预算,还是所获工程或服务的质量显著低于预期?”许多时候,这种陈述夹杂着项目出现其他问题后的挫折情绪,是一种笼统的事后归咎。对于未中标竞争对手的证言,则需谨慎辨析其是客观陈述被排除在外的过程,还是掺杂了竞争失利后的主观怨怼。通过交叉询问,揭示其自身投标文件存在的瑕疵,可以有效地松动其证言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

“情节严重”的整体性质证:防止一叶障目?。

“情节严重”是入罪的门槛,但其内涵远不止经济损失数额。辩护人要有全局视野,系统性地收集和呈现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行为手段是否相对温和(如仅是信息沟通而非暴力威胁)?是否是初次犯错、偶发行为?项目是否最终成功,未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社会影响?主动向法庭提交项目获奖、业主表扬、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证据,可以构建一个“虽有瑕疵,但整体可控、危害有限”的立体形象,从而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从“严重”拉回到“轻微”的范畴。

第三部分:策略的融合——以案例为蓝本,让辩护思维立体化?

理论是灰色的,而案例之树常青。让我们通过两个真实案例,看看上述辩护哲学如何具体落地生根。

【案例深度推演一:莆田何某某案】?

在此案中,何某某作为招标方(疾控中心)内部人员,与投标人勾结。若我代理其串通投标罪部分,辩护核心将绝非否认串通,而是全力聚焦于“损害国家利益”的?量化困境?与?实质判断?。首先,在质证阶段,我会坚决要求公诉人明确“国家利益受损”的具体数额及司法审计依据。如果其无法提供精确的、被普遍认可的损失计算方法,那么指控便如同空中楼阁。

其次,在辩论阶段,我会着力呈现案件的另一面:通过本次采购的医疗设备,当地的疫情防控能力是否得到了切实提升?公共卫生安全这一最核心的国家利益是否得到了保障?用项目的?成功结果?来反证“损害”的有限性,极具说服力。最后,必须严格区分此案中的受贿罪与串通投标罪。避免法庭因受贿情节严重,而对串通投标行为产生“危害性必然也大”的预判,坚持对两个罪名进行独立、分别的评价。此案的目标,是在认罪的前提下,通过削弱“损害严重性”,为当事人争取量刑上的最大幅宽宥。

【案例深度推演二:K某某医疗设备串标案】?

这类“借资质围标”的案件,辩护策略则有不同侧重。我会着力论证,当事人借用关联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其主要动机可能在于确保投标人数达标、防止项目“流标”,其主观上更多是“确保项目进行”而非“恶意排挤竞争者”。在此前提下,如果涉案设备的中标价并未超出预算、产品质量合格且市场缺乏其他真正独立的竞品,那么“损害招标人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便可能从根本上难以成立。辩护的重点,应转向论证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所需的“情节严重”程度,更适宜由行政处罚来调整,从而积极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将“损害”辩护置于全局中审视,它能与多种策略产生协同效应:通过证明损害结果轻微,可以反向质疑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利益”的直接犯罪故意;在量刑环节,它是建议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降低罚金刑的最坚实理由;即便在刑事程序后,关于“损害有限”的生效法律认定,也将成为应对后续行政处罚程序的“尚方宝剑”,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长远利益。

律师结语?

归根结底,串通投标罪的辩护,是一场关于“危害”尺度的精密衡量。法律所要惩罚的,从来不是单纯的形式违规,而是这种违规行为所催生的、实实在在的法益侵害。将我们的辩护重心,坚定而智慧地置于“损害招标人利益”这一要件的量化分析与证据质证之上,我们不仅仅是在为当事人进行技术性的辩解,更是在推动一场更为精细、公正的司法实践。这要求我们,不能止步于法律条文的熟稔,还必须将商业的逻辑、财务的洞察和工程的思维融入辩护的血液。唯有成为这样的复合型专家,我们才能在这类日益复杂的商事犯罪辩护中,真正地为客户守住底线,赢得尊严。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辩护;? ?罪轻辩护;? ?损害招标人利益;?

?量化质证;? ?围标串标律师;? ?投标犯罪辩护;?

?情节严重认定;? ?刑事律师实务;? ?招标投标纠纷;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刑事辩护领域内专注于?招标投标环节刑事风险防控与辩护的领军人物?,尤以?串通投标罪的精细化、技术化辩护?著称。林律师凭借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构成要件的深刻解构及大量实战淬炼,在国内率先系统提出并实践以 ?“损害招标人利益”要件的量化分析与证据质证?为核心突破口的罪轻辩护方法论体系。 其执业成就深刻体现在多起重大、复杂的串通投标罪案件中,通过精准挑战损失认定依据、成功论证损害结果有限或情节显著轻微,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乃至缓刑的标杆性结果。

林律师的实务著述与辩护策略,以?对商业逻辑的透彻理解、对工程财务证据的敏锐洞察,以及对刑事证明标准的严格把握?而闻名,被业内誉为解决串通投标罪“损害要件”辩护难题的权威范本,在专业领域内享有极高的声誉与影响力。

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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