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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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签约:创作已启动但合同未签,投入损失谁承担?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1次举报
2026-01-14

关键词: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事实合同认定,合同成立要件,著作权合同风险防范,缔约过失责任,创作合同律师,文化传媒法律实务,合同磋商法律风险

引言:
在文化创意与内容合作日益频繁的今天,委托创作合同的订立方式日趋灵活,但双方在磋商阶段的行为边界常引发争议。近期,我们代理的一起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作者要求支付全部稿酬的诉求。该判决不仅厘清了“合同磋商”与“合同成立”之间的关键区别,也为从事内容合作的市场主体提供了重要的风险警示。

一、案情聚焦:合作意向是否等于合同成立?
委托方周某某与作者孙某就《金融某所秘密》一书的创作进行多次沟通,孙某据此完成了初步目录,并通过微信就稿酬总额达成初步意向。然而,双方始终未就付款节点、合同主体等核心条款签署书面协议。后因合作方对书稿大纲提出侵权质疑,项目终止。孙某诉请支付全款,主张双方通过实际履行成立了事实委托合同。

二、争议核心:事实合同的认定标准何在?
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的行为是否足以构成法律认可的“事实合同关系”?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合同成立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尽管孙某为创作付出劳动,周某某也曾向内部推荐项目,但其在沟通中反复使用“商量”“见面谈”等表述,表明就付款条件等关键条款尚未作出最终承诺,仍处于磋商阶段。因此,不能认定合同已成立。

三、 律师观点:磋商行为不等同于缔约承诺
从代理角度出发,我们着重向法庭阐明以下几点:

1、意思表示须明确具体:合同成立的关键不在于一方是否付出劳动,而在于双方是否就全部必备条款达成合意。稿酬金额仅为要素之一,付款条件、交付标准、权利义务分配等均属必要内容。

2、行为性质应综合判断:周某某提供资料、内部推动等行为,属于为订立合同所做的准备,而非履行合同义务本身。在缺乏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这些行为不宜直接推定为合同成立。

3、侵权风险应由创作者初步把控:委托创作中,创作者应确保作品不侵犯第三方权益。孙某提出的大纲被合作方认为存在侵权隐患,这也是导致磋商终止的重要原因,该风险应在创作者责任范围内予以考量。

四、判决启示:合同订立前的风险防范不可忽视
法院的裁判清晰地传递出一个信号:
合同成立前,当事人虽可能已投入时间与经济成本,但若无法证明双方就核心条款达成合意,则难以依据合同关系主张报酬。这并非否定合作诚意,而是强调法律对合同成立要件的严格把握。

对于内容创作者与委托方而言,本案提示:

尽量签署书面合同:无论合作阶段如何早期,都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创作要求、付款节点、修改权限、知识产权归属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保留磋商过程证据:微信、邮件等沟通记录应妥善保存,尤其注意其中涉及“有待确认”“再协商”等措辞,可帮助还原磋商性质。

理性评估缔约风险:在合同未签订前,双方均应控制投入成本,避免因项目未最终落地引发损失。

·

五、结语
该案的胜诉,不仅体现法院在认定合同成立问题上的审慎态度,也凸显出专业律师在厘清法律关系、把握争议焦点上的重要作用。在文化产业合作中,法律意识应贯穿始终——
合同未立,权责未定;唯有在明确的法律框架下推进合作,才能最大限度避免争议,保障双方权益。

关于作者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领域专注于商事诉讼与仲裁、重大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及著作权领域争议解决,对民商事与行政、刑事交叉的复杂法律问题具有丰富实战经验。

在执业中,我始终致力于将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实与模糊的商业合意,通过法律要件解构与证据模型分析,梳理为清晰的权责逻辑与诉讼策略。本文所探讨的“委托创作合同成立与否”之辨,正是这一方法论在实务中的具体运用:穿透磋商表象,锚定法律关系成立的核心要件,从而在裁判中锁定关键。

若您在文化传媒、委托创作、技术开发等合作中,正面临合同磋商风险、履约争议或知识产权归属等难题,欢迎通过平台搜索“林智敏律师”与我取得联系,获取更具针对性的专业分析与建议。

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1440120********32 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