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某宝科技有限公司(开发方)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广东某南集团(委托方)
二、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某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南集团)于2022年9月签订《某喇商城小程序系统建设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某喇商城小程序系统”,开发总金额为10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时支付预付款4万元,系统开发完成并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尾款6万元。
合同还约定,原告在系统搭建完成后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被告须在7日内组织验收,逾期未验收则视为合格,并需在10日内结清余款。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完成系统开发并向被告交付测试版本及操作指南。2023年2月22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书面验收申请,但被告未在7日内组织验收。
2023年3月5日,被告项目负责人通过社交平台要求原告上线小程序,认可开发成果。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原告多次催告无果后提起诉讼。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开发费尾款6万元及利息5196元(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代理意见
1、原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开发义务,交付成果不符合技术标准;
2、“逾期验收视为合格”条款的适用前提未成就,被告未组织验收具有正当理由;
3、利息计算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且原告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
五、案件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开发与交付义务?
2、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六、 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6万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自2023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七、 案件总结
本案作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其意义在于法院明确支持了合同中“逾期验收视为合格”条款的法律效力,有效避免了因委托方怠于验收导致的合同履行僵局。判决强调了开发方履行交付与验收申请义务的证明标准,凸显了社交平台记录、邮件等证据留存的关键作用,并为逾期付款利息参照LPR的1.5倍计算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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