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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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为实际施工人成功辩护获缓刑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1次举报
2025-11-13

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一:郑某某(广东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工程分包方)

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人二:关某某(广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开票方)

被告人三:李某(介绍人,牵线联系郑某某和关某某)

被告人四:刘某某(郑某某的丈夫,负责经手税款款项)

二、案情简介

李某的施工队挂靠于某建筑公司,承包了广东某铁路局的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郑某某、刘某某。合同约定,由郑某某方提供发票以结算工程款,税款由发包方李某承担。为完成结算,李某将40万元税款打入刘某某账户,郑某某告知刘某某此款用途后,刘某某将款项转给郑某某。随后,郑某某通过李某介绍,找到关某某,在双方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关某某的公司为郑某某开具了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70万余元。关某某收取了32万元税款并依法缴纳了相关税费。案发后,四人均被抓获。

三、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郑某某、关某某、李某、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建议量刑:

1、对被告人郑某某、关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相应罚金。

2、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3、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郑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其行为目的仅为完成工程款结算,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2、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应被认定为从犯,予以从宽处罚。

3、郑某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且系初犯、偶犯,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五、案件争议焦点

1、在没有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为结算工程款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现有证据是否能充分证明刘某某主观上明知款项用于虚开发票,并客观参与了犯罪行为?

六、判决结果

1、判令郑某某、关某某、李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被认定为主犯。

2、判处被告郑某某、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3万;

3、判处被告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

4、被告刘某某因指控其犯罪的证据不足,法院认定其无罪。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程款结算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法院判决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在于维护发票管理秩序,即使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虚开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同时,法院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王某某的主观明知与客观参与,依法判处其无罪,充分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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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1440120********32 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