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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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涉税额特别巨大虚开发票案,公诉建议量刑十年以上,经辩护两被告均获无罪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4次举报
2025-11-13

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一:蒙某(广东某洛石化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委托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人二:宁某某(本案中介介绍人)

二、案情简介

2015年,被告人二宁某某与同案人高某合谋,寻找具有燃料油加工资质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宁某某与被告人一蒙某约定,由蒙某在某市注册成立广东某洛石化有限公司,由宁某某和高某介绍“业务”,蒙某负责具体操作。2020年5月至10月间,蒙某在宁某某、高某的介绍下,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广东某洛公司名义,通过伪造加工合同、直接变更货物名称(如将“沥青”变为“燃料油”)的手段,为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额巨大。此外,蒙某还介绍了其他公司进行类似的虚开活动。

三、公诉机关指控

指控被告人蒙某、宁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为二人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对被告人蒙某、宁某某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指控部分事实不清。

2、蒙某的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3、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程序违法(如撤回案件再侦查),相关证据不应被采纳。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蒙某、宁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二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抵扣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特定目的?

3、涉案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了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

4、如果行为不构成指控罪名,是否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逃税罪)?

六、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人一蒙某无罪。

2、判令被告人二宁某某无罪。

七、案件总结

本案中,法院判决无罪的核心依据在于主客观要件均不满足。主观上,被告人仅参与中间环节,对发票最终用途持放任态度,缺乏骗取增值税的直接故意;客观上,鉴定结论证实未造成增值税损失,下游行为实质是为逃避消费税,更符合逃税罪特征。但逃税罪追究需以税务机关追缴为前提,本案未经过该行政前置程序。因此,法院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与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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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1440120********32 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