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某营广州煤化工有限公司
二、案情简介
2015年,原、被告签订《某某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建被告的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5年9月进行结算,审定工程款为140万元。被告在支付50万元后,剩余90万元一直未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90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代理意见
1、主张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三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应驳回其诉请。
3、主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移交竣工资料和全额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4、主张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的120万元计算,而非结算金额。
五、案件争议焦点
1、欠付工程款的本金应如何确定?是按合同固定总价还是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
2、被告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被告以“竣工资料未移交”为由拒绝付款是否成立?
3、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六、判决结果
1、支持原告关于工程款的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万元。
2、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部分调整),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4年4月8日的利息50万元,及自2024年4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与原告主张一致)。
3、驳回被告的全部抗辩意见。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典型范例,法院的裁判要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首先,确立了结算优先原则,即双方最终签署的工程结算书效力优于原合同固定价条款。其次,适用“条件拟制成就”规则,认定发包方接收工程却不组织验收,属于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满足。最后,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驳回了发包方既称付款未到期又主张债权过时效的自相矛盾的抗辩。本案启示承包商应重视竣工结算文件的签署与固定,从而有效保障自身债权。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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