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广州某装饰有限公司
二、案情简介
被告(广州某装饰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某高铁站部分装饰装修工程,口头转包给原告(广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公司于2023年5月进场施工,工程于同年11月12日完工并投入使用。施工期间,原告公司多次通过某通信平台向被告公司发送工程款结算单,被告公司也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双方就工程总价和剩余款项金额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原告公司于2024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代理意见
1、双方口头约定的工程总价为30万元,被告已全额支付,不欠工程款。
2、原告提供的结算单是其单方制作,不予认可。
3、原告尚欠8万元金额的发票未开具。
五、案件争议焦点
双方对工程总造价存在巨大分歧,核心在于如何认定有效的结算依据?
六、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广州某装饰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3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凸显了口头工程合同的风险。法院判决指出,清晰完整的证据链(如结算记录)是主张权利的关键,被告缺席将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原告自愿降低诉请的处分行为获得法院尊重。判决还明确,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在无特别约定时,发票税点应由收款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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