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广东某机有限责任公司
二、 案情简介
2017年,被告(广东某机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某商场迁建工程”后,将其中的人防工程分包给原告(广州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就此项分包,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已备案的《销售安装合同》,约定固定总价130万元;另一份是《施工安装合同》,约定最终结算价以总包方与建设单位的结算价下浮30%为准。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了80万元工程款,剩余50万元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法院。
三、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50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8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 被告代理意见
1、认为最后交易发生在2020年4月,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且无有效中断事由。
2、主张应以《施工安装合同》为准,因其与建设单位的最终结算尚未完成,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
五、 案件争议焦点
1、应以哪一份合同作为本案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2、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3、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六、 判决结果
1、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以备案的《销售安装合同》为结算依据,固定总价130万元。
2、认定被告项目经理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作出的付款承诺构成新的义务,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故原告起诉未超时效。
3、被告拖欠50万元工程款事实清楚,应予以支付,并自应付款日起按LPR计付逾期利息。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七、 案件总结
本案清晰阐释了建设工程纠纷中的两大核心规则。法院明确,在“黑白合同”冲突时,须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以此规范市场秩序。同时,债务人作出的履行承诺,如本案中的短信,即使诉讼时效届满,亦能导致时效重新起算,这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了重要保障。
八、 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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