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兴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谢某某
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第三人:贺某某(原债权人)、冼某某(贺某某的其他债权人)
??
二、案情简介??
本案源于一起债权转让纠纷。第三人贺某某因被告谢某某欠其600万元借款,通过诉讼获得了生效判决确认。2021年4月15日,贺某某与原告(某兴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谢某某的全部债权无偿转让给原告。原告随后通知了被告谢某某,但谢某某未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关键背景在于,贺某某在转让债权时,自身作为被执行人背负多起未结执行案件,且第三人冼某某作为其债权人,已对谢某某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三、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第三人贺某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2、判令被告谢某某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及利息,共计6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四、被告(我方)代理意见??
1、贺某某与原告的债权转让行为,并非单纯的私人财产处分,其后果是破坏了基本的债权清偿秩序,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特别是直接侵害了已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冼某某的合法权益,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属无效。
2、贺某某与原告的行为,符合“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双方明知该转让行为会损害第三人冼某某等债权人的利益,仍共同实施,其目的非法。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该《债权转让协议》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
五、案件争议焦点??
1、原告某兴建筑工程公司与第三人贺某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该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冼某某等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六、判决结果??
1、确认贺某某与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2、驳回原告某兴建筑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某兴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
七、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在于对债权转让行为效力的认定。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贺某某在自身资不抵债、有多笔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将其主要财产对谢某某的债权无偿转让给原告,直接导致其偿债能力下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如冼某某)的公平受偿权。尽管原告主张转让有合理背景,但法院认定该行为实质是规避执行,构成恶意串通。因此,判决协议无效。此案明确了债权自由转让的边界,即不得用于逃避债务、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八、本案关键词??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律师 #建筑工程领域债权债务律师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律师
#广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林智敏律师
#广州建筑工程领域债权债务林智敏律师
#广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林智敏律师
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