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周某(被告置业公司的普通债权人)
被告一:广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处于破产重整程序的债务人)
被告二:刘某某(置业公司的抵押权人/共益债权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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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简介??
被告一(广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23年4月12日,被告一公司管理人作为丙方,代表被告一公司(甲方)与债权人刘某某(乙方)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约定将被告一公司名下的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900万元)直接抵偿给刘某某,用于清偿其部分债权。原告周某同为被告一公司的债权人,认为该行为损害了其自身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债务清偿协议》无效。??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于2023年4月12日签署的《债务清偿协议》无效;
2、将案涉土地归入被告一公司的破产财产;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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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我方)代理意见??
1、协议签订前,土地价格经过专业评估,处置方案经过了资产处置会讨论、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并向管辖法院进行了报告,程序公开、合法。
2、资产处置过程有多方监督,价格公允,并非低价转让。刘某某的债权中部分因支持重整而解除抵押,依法应认定为共益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3、周某的债权已通过“以房抵债”方式获得了远超已确认债权的足额保障,案涉土地的处置不影响其债权的实现,因此周某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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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争议焦点??
1、原告周某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2、两被告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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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8万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清晰界定了破产重整中个别清偿行为的合法性边界。法院指出,主张清偿协议因“恶意串通”无效的债权人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当事人存在共同故意及自身利益受损的事实。反之,若清偿行为履行了债委会表决等内部监督程序,且价格公允、未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则该个别清偿应被认定为有效。这强调了破产程序的秩序和债权人集体决策的重要性。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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