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奚某
被上诉方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原审被告:广州某东哈食品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某盛时代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案情简介??
奚某与柳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1999年,二人共同创立了天天公司。2012年,天天公司向柳某个人账户转账400万元,银行凭证注明用途为“借款”。随后,柳某将此400万元作为其个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了某东哈公司。经过数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至双方离婚时,柳某持有某东哈公司60%的股权,奚某持有23%的股权。奚某认为,柳某的出资款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其名下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在离婚后提起诉讼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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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诉方诉讼请求
1、柳某主张400万元出资款来源于其根据婚前协议应得的个人分红,属于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2、认为本案是股权确认纠纷,应优先适用《公司法》而非《婚姻法》,法院直接分割股权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规定。
3、强调奚某与柳某关系已破裂,股权分割将导致公司股东对立,形成公司僵局,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第三人)的利益。
四、被上诉方(我方)代理意见?
1、确认柳某名下的某东哈公司60%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2、对上述股权进行分割,判令其中一半(30%)归奚某所有。
3、判令某东哈公司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案件争议焦点??
1、柳某用于投资某东哈公司的400万元是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在离婚案件中,能否直接分割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该分割是否会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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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1、支持奚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柳某名下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2、判令柳某持有股权的50%(30%)归奚某所有;同时,为公平起见,奚某自愿将其持有股权的50%(11.5%)归柳某所有。双方股权分割后,持股比例相等。
3、某东哈公司需为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审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方柳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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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件总结??
本案清晰界定了婚姻法与公司法在股权分割纠纷中的适用边界。法院认定,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或债务)出资形成的股权属夫妻共有。鉴于双方均为股东,法院采取等额置换方式进行分割,此举属于股东内部转让,未破坏公司人合性,妥善平衡了财产分割公平性与公司治理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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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关键词??
#股权确认纠纷律师 #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股权共有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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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