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蔡某某(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内衣”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一:佛山市某其服饰有限公司(被诉侵权产品在电商平台上的销售商(店铺名:某利内衣专卖店))
被告二:广州某装服饰有限公司(“某利”商标持有人,授权某其公司使用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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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简介??
原告蔡某某经专利权人许可,获得了专利号(***)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原告发现被告一某其服饰公司在电商平台经营的“某利内衣专卖店”等网店中,销售的一款内衣产品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了被告销售、许诺销售行为的证据,并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原告认为,被告一某其服饰公司作为销售方,被告二某装服饰公司作为商标授权方及被推定的制造方,共同构成了侵权,故诉至法院。??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2万元。
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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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代理意见??
被告一(某其服饰公司):未出庭应诉,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
被告二(某装服饰公司):主要辩称:
1、其并非涉案网店的经营者或关联方,网店的经营行为与其无关。
2、其仅将“某利内衣”商标授权给某其服饰公司使用,某其服饰公司自行负责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某装服饰公司未参与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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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争议焦点??
1、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即某其服饰公司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以及某装服饰公司的制造行为是否得到认定。
2、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3、若构成侵权,两被告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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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一某其服饰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二某装服饰公司因其授权商标用于侵权产品,被推定为共同制造者,被告一与被告二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2、判令被告一某其服饰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3、判令被告二某装服饰公司对上述赔款中的6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案件总结??
本案清晰展现了电商环境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司法实践。法院不仅依据公证证据认定销售者侵权,更关键的是,基于商标授权关系,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品牌授权方推定为共同制造者并判其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强化了品牌授权方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警示其必须对授权产品的合法性负责,否则将面临直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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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关键词??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律师 #知识产权诉讼律师 #电商平台侵权律师
#广州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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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