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上诉人一(原审原告):广州市某火锅餐饮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某餐饮庄园(经营者:佟某某)
被上诉方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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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简介??
上诉人某火锅餐饮店与被上诉人某餐饮庄园均在广州市经营“某市火锅”。被上诉人的经营者佟某某在其个人自媒体账号上发布视频,宣称某餐饮庄园为“广州第一家某市火锅”。上诉人认为该宣传内容虚假,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涉案宣传视频。
2、判令被上诉人就其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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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我方)代理意见??
1、涉案视频由经营者佟某某以个人博主身份发布,并非某餐饮庄园的官方行为,二者不应混为一谈。
2、视频内容仅为口味点评,未提及或诋毁上诉人,不存在“拉踩”或“不正当竞争”的故意。
3、上诉人曾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但该部门未作出违法认定或处罚。
4、上诉人提供的所谓损失证据(如营业额下降、自身宣传费用)与涉案视频无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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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争议焦点??
被上诉人宣传其为“广州第一家某市火锅”的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1、驳回原告广州市某火锅餐饮店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案件总结??
本案清晰界定了“虚假宣传”的司法认定标准。法院指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仅要求宣传内容失实,更关键在于该内容必须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并对其消费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对竞争者造成直接损害。本案中,原告未能证明宣传的误导性及损害因果关系,故其诉请未获支持。此判决警示市场主体应避免使用“首家”等绝对化用语,并将竞争重心回归产品与服务本身。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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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