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
上诉方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二审阶段介入)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广州某铭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二:广州某坚果店
被上诉人三:叶某(前述两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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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简介??
上诉方(广州某食品公司)是“某王坚果”产品包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公司发现被上诉方一某铭公司和被上诉方二某坚果店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生产、销售使用了与其作品高度相似的包装图案的坚果产品,遂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某铭公司、某坚果店及其共同经营者叶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方广州某食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方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诉方(我方)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三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删除侵权链接)。
3、判令三被上诉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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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上诉方代理意见??
1、质疑原告公证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认为公证书无效。
2、主张原告作品中的矩形布局等属于公有领域元素,缺乏独创性。
3、主张原告已更换包装,涉案旧包装不再使用,故不具有市场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且被告产品标有自有商标,消费者不会误认。
4、否认高额获利,称己方为小微企业,利润微薄,且原告索赔有滥用诉讼牟利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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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争议焦点??
1、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上诉人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2、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若侵权成立,三被上诉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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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上诉方广州某食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认定被上诉方某铭公司、某坚果店、叶某的行为侵犯了上诉方广州某食品公司的著作权。
3、判令三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4、判令三被上诉人连带赔偿广州某食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5、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三被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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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件总结??
本案二审法院全面纠正了一审裁判观点,其核心突破在于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上摒弃了“简单剔除公有元素”的狭隘思路,转而强调整体构图、色彩、文字等元素有机融合所形成的独创性表达。在侵权比对方法上,明确采用“整体观察法”,认定被诉包装在整体视觉效果和核心布局上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基于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规模巨大等情节,法院全额支持200万元赔偿请求,彰显了司法对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有力惩戒。
八、本案关键词??
#著作权侵权纠纷律师 #不正当竞争纠纷律师 #知识产权纠纷律师
#广州著作权侵权纠纷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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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