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数字经济治理进入新阶段。这部法律历经三次修订,直面平台强制低价、数据爬取、刷单炒信等数字经济的“灰色地带”,通过制度升级为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装上“安全阀”。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并调整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形成“立法界定+司法明确+专业审判”的综合治理体系,共同勾勒出数据保护领域的新趋势。
今年下半年,我国在数据保护与公平竞争领域的法律体系密集升级。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25年6月27日通过,10月15日施行,针对数字经济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靶向治疗”。例如,明确禁止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规制刷单炒信行为;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数据,界定数据抓取行为的法律性质;强化平台责任,要求平台建立公平竞争规则和纠纷处置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第47批指导性案例于8月28日发布,首次聚焦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覆盖数据权益保护的不同场景,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10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新型案件纳入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范围,并于11月1日实施。这三项政策法规在两个月内密集出台,形成完整治理体系。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直击数字经济的三大痛点
虚假交易与刷单炒信
新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2025年辽宁锦州网安部门侦破一起特大刷单类非法经营案,打掉一个涉及全国6省14市的犯罪团伙,为700余家网店提供非法刷单服务,单笔虚假交易金额最高达万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数据权益保护
新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从根本上界定了数据抓取行为的法律性质。例如,针对平台数据、用户数据等商业数据的抓取行为,新法明确传递了数据不是免费的公共资源的信号,经营者对其合法控制的数据享有合法权益。
平台责任强化
新法第十四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第二十一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为数据权益保护提供了具体司法指引
数据权益可保护性基础
指导性案例262号和264号明确了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其收集、存储的数据集合形成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数据处理者依法采集数据,经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并合理利用,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数据权益的可保护性源于其具备了法律上的利益要素,即确定性、合法性以及值得保护性。
数据获取与使用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指导性案例262号确立了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合法性的核心在于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例如,数据获取手段是否正当、数据使用是否超出了合理范围等。
数据权益保护中的“最小必要”原则
指导性案例265号和266号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最小必要”原则,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这一原则体现了比例原则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具体应用。
企业数据权益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区分保护
法院指出,企业数据权益的保护应当以不影响个人信息权益为边界,企业数据权益与个人信息权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对两者进行利益平衡。例如,企业数据权益主要是一种财产性权益,而个人信息权益则包含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我国互联网法院建设经历了从试点到完善的历程。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设立了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2018年9月,又先后增设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重大调整。
新增管辖案件类型包括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以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保留管辖案件类型包括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等。排除管辖案件类型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等。
数据案件集中审理具有专业审判优势、程序效率优势、裁判标准统一以及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结合等制度优势。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相关新类型案件,有助于完善数据类纠纷裁判规则,依法规制各类流量劫持、数据爬取、刷单炒信、平台“二选一”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总结:
综合来看,立法、司法和管辖机制的联动展现出我国数据保护领域的三大趋势:
1、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转变: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仅仅对已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后补救,而是更侧重于事前预防和建立正向引导。例如,致力于平衡数据保护与流通、平台权力与责任,为中小经营者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2、从“原则条款”向“规则细化”演进:
在2025年修法前,涉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依赖原则条款进行裁判,形成了“原则条款主导、类型化条款补充”的适用格局。新法则将过去规定的利用技术手段,扩张到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手段,无论利用的手段是否有技术含量,只要实施了列举的妨害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
3、从“一般审判”向“专业审判”升级:
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调整,是将立法和司法政策落到实处的关键一环。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新型案件,能够依托其专业化审判优势,对最前沿法律问题率先作出回应,探索完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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