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某某茶行
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因销售印有特定图案的茶叶罐而引发的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原告(广州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声称其对名为“小普洱”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并认为被告(茶行)销售的茶叶罐包装图案与其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权。被告茶行则辩称两者不构成相似,且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我方)代理意见
1、被诉侵权图案与原告美术作品在诸多细节上存在显著差异,整体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原告作品中的许多元素属于公有领域的通用表达,独创性低。
2、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购自案外人),且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上家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仅应免除损害赔偿责任,也应免除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
3、原告就同一作品提起多起诉讼,可能意图获得多份赔偿,违背知识产权保护的“填平原则”。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被诉侵权茶叶罐的图案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从而构成侵权
2、在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从而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是否仍需向原告支付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
六、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广州市某某茶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州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小普洱”美术作品发行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案件总结
合法来源抗辩成功,可以免赔(经济损失),但不能免付(维权成本)。这一认定对市场经营者提出了明确的警示:即使能够证明商品来自合法渠道,若其销售的商品最终被认定为侵权,仍将面临停止销售、库存被销毁以及承担对方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开支的风险。因此,销售商必须主动履行更高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从源头降低侵权风险,而不能仅满足于“有上家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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