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某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方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某巴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情简介
被上诉方公司(广州某巴科技有限公司)曾起诉上诉方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前案)。在该前案审理期间,上诉方公司以被上诉方公司员工在商业沟通中散布不实信息、构成商业诋毁为由,反向起诉被上诉方公司,并申请冻结了被上诉方公司账户资金912万余元。
然而,此后上诉方公司撤回了该商业诋毁诉讼,保全措施也随之解除。被上诉方公司认为上诉方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其资金被冻结产生利息损失,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上诉方公司赔偿损失。
三、上诉方(我方)诉讼请求
1、一审判决超越审理范围,对另一起尚未审结的商业诋毁纠纷案的实体事实进行了预判。
2、一审法院在证据采信(如社保记录、证人证言)和对被上诉方公司商业诋毁行为事实的认定上存在错误和遗漏。
3、强调其基于被上诉方公司的诋毁行为可能给自身商誉、融资及业务造成的巨大损失(研发投入超五千万元)而提出900万元的诉请及保全金额,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保全错误。
四、被上诉方代理意见
1、判令上诉方公司赔偿因财产保全造成的资金利息损失共计20万元。
2、判令上诉方公司赔偿被上诉方公司在前案中支出的律师费60万元。
3、判令上诉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 案件争议焦点
1、上诉方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行为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是否超越权限对另案(商业诋毁纠纷)的实体事实作出了不当认定
六、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1、认定上诉方公司申请保全有误,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2、酌情判决其赔偿被上诉方公司损失1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驳回被上诉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明确了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的裁判标准。核心在于,此类责任适用过错原则,不能仅以撤诉或败诉结果认定错误。判断关键在于申请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申请时是否基于初步证据、程序合法、金额相当并提供担保。审理应聚焦保全行为本身,而非预先判断基础法律关系的实体争议。二审据此纠正了一审以胜诉可能性高低作为判断标准的错误。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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