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龚某
被告:广东某农沙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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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简介??
2010年2月21日,龚某与被告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合同》,获得“某载体桩”系列专利技术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的独家代理权,有效期至专利保护期届满。合同明确约定,若被告在授权区域内另行许可第三方实施专利,每许可一家需向龚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龚某发现被告存在多项违约行为:一是在合同签订前,已将该区域内某地市代理权授予案外人彭某某;二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又将区域内另一地市代理权授予案外人戴某某;三是于2015年授权其员工钟某某(实际施工人为刘某某)在授权区域内的工程项目中使用涉案专利技术。龚某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害其独家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违约责?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按违约授权4次,每次10万元计算);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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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我方)代理意见??
1、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2、原告未按2015年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付清专利保护费,涉案合同已自动终止。
3、授权彭某某的时间早于原告;授权戴某某的区域(农垦系统)不属于本市行政辖区;授权钟某某系公司内部行为,属于排他许可下许可方自身的权利。
4、对原告提供的2018年费用已结清的《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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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争议焦点??
1、涉案《独家代理合同》在诉讼发生时是否仍然有效?被告关于合同已解除的主张是否成立?
2、被告授权彭某某、戴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独家代理权的侵犯?
3、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请求权是否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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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8千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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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原告虽然在实体上成功证明了被告存在多项违约行为,但因未能及时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导致其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此案警示合同当事方,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仅需要收集和保存证据,更必须密切关注并严格遵守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将面临“权利睡眠,正义止步”的法律风险。??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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