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元某(投资方)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一:钱某
被告二:薛某
被告三:柳某
第三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情简介?
2020年至2021年,原告元某与三被告钱某、薛某、柳某签订《增资协议》,向第三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1700万元,获得15%股权。协议约定了业绩对赌条款:若第三人公司在2021年及2022年累计净利润未达承诺目标的80%,原告有权要求三被告连带回购其全部股权。投资后,第三人公司业绩严重不达标,触发回购条件。原告于2023年9月发函要求回购未果,遂成讼。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股权回购款2100万元(投资本金1700万元 + 约定溢价款 - 已获分红);
2、判令三被告支付以17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3、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万元。
四、被告代理意见??
钱某代理意见:
1、承认对赌,但称后续股权转让已变更安排,不再履行回购。
薛某、柳某代理意见:
1、主张《增资协议》未实际履行,回购条款无依据;
2、认为净利润未经正式审计,回购条件未成就;
3、指出原告行权已超合理期限;
4、质疑对赌条款效力,并认为原告诉请的罚息过高、律师费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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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件争议焦点??
1、《增资协议》中的对赌及回购条款是否有效并应被履行?
2、原告行使回购权的条件(业绩不达标)是否已成就?
3、股权回购价款及违约利息的计算是否合理?
4、承担回购义务的责任主体是谁?(为何目标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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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一钱某、被告二薛某、被告三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21万元;
2、三被告共同支付以17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3、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10万元;
4、案件受理费等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明确了与公司股东/实控人签订的“对赌协议”合法有效。当约定审计程序未履行时,义务方提供的财务数据可作为认定回购条件成就的依据。投资方在合理期间内沟通后行权,未超期限。关键在于,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回购义务应由签约股东/实控人承担,而非目标公司本身。本案对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风险防范与权利救济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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