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国有企业能否无理由解聘董事与高管人员?
在国有企业管理中,董事与高管人员兼具党委管理干部、公司治理主体及劳动者三重身份。本文聚焦公司治理层面,探讨国企在任期内能否“无理由”解聘相关人员,以及不当解聘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解聘董事与高管人员的规则存在差异。董事在任期内被解聘需有正当理由,否则可要求赔偿。例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但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的,董事有权索赔。这一规定旨在平衡股东自主权与董事权益,避免随意解聘。
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则赋予董事会较大自主权。《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等条款明确,董事会可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且未要求解聘必须提供特定理由。这体现了公司治理的灵活性,但若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则需遵循章程。
对于纳入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国企高管,解聘需符合约定情形。根据国资委相关指引,退出情形主要与考核挂钩,如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未达标、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任期综合考核不称职等。此外,若高管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或存在其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也可解聘。
职业经理人制度的解聘情形更为详细,包括考核不达标、严重违纪违法、无法正常履职等。这些情形发生时,解聘董事或高管人员不构成无理由解聘。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国有企业解聘董事、高管的审查趋于审慎。在李某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中,最高法明确,法院应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合法,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但解聘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类似地,在某些案件中,法院也强调尊重公司自治权,解聘理由的成立与否不属法院审查范围。
国有企业解聘董事与高管人员时,应遵循以下合规建议:
首先,符合党管干部原则及相关党委会决议要求;
其次,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再次,若签署任期制或契约制聘任合同,需符合合同约定;最后,注意区分解聘合法性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合法性,避免混淆。
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