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渎职犯罪违法所得认定的实践路径
在渎职类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因渎职行为导致他人或单位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情形常见。如何科学认定该类利益的性质与追缴范围,成为刑法理论与实务的关键问题。本文以“安全生产监督局工作人员违规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案件为例,探讨渎职行为与非法获利的因果关系,并提出以“行为对获利的促进程度、不法性质及介入因素”为判断基准,运用比例原则区分追缴范围。
王某作为某市安全生产监督局部门负责人,在审批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未实地核查即颁发许可证,并在延期申请中再次违规审批。后加油站因设备故障引发爆炸,王某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关于加油站因许可证获得的经济利益是否属违法所得并追缴,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
1、全面追缴说:认为任何与渎职犯罪关联的投资经营利益均属非法,应“应追尽追”。
2、因果切断说:认为许可证非加油站获利的唯一因素,难以厘清因果关系,故不应追缴。
3、阶段区分说:以许可证延期为分界点,认为延期前因介入因素多,难以量化因果关系;延期后因时间接近,因果关系清晰,故应追缴延期后获利。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因其通过比例原则合理界定了渎职行为的“射程”范围,避免了“一刀切”的不合理。
直接因果关系方法的运用
该方法主张,若条件不具备则获利不会产生,渎职行为与所获利益具有“同进同出”的同一性和逻辑关系。例如,某税务局工作人员违规为乙公司办理免税资格,乙公司逃避纳税五百万元。若无此违规行为,则无此非法获利,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应追缴。
有条件因果关系方法的运用
对于介入因素复杂的案件,应以普通人的正常认知水平为判断标准。例如,加油站最初获得的许可证虽因玩忽职守行为取得,但后续经营性活动对最终利益的影响超过违法许可,故不能认定延期前获利与渎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在许可证延期后,因硬件设施故障引发爆炸,以常人的经验和知识水平可判断,加油站投入的经营成本已大幅减少,故可认定延期后获利与渎职行为存在有条件的因果关系。
客观归责方法的运用
对于因渎职行为获得的非财产性利益(如资格、荣誉)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可引入客观归责理论判断。通过考量“行为是否创设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风险是否已在结果中实现、结果是否存在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可认定该收入系违法所得而应追缴。该理论从“事实因果链”追溯上升为“规范性的价值判断”,更能精准打击犯罪,避免罚及无辜。
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