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如何理解知产犯罪中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
202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犯罪数额累计计算规则作出重大修改。累计计算在行刑衔接背景下一直是难题,本文以律师视角结合实务经验,解析此次修改要点、影响及辩护空间。
旧规定中,累计计算强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区分,要求违法行为发生在“二年内”,且单次行为若达追诉条件,则按刑法追诉期限处理。新解释《2025年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处理且依法应当追诉的,定罪量刑所涉数额、数量等分别累计计算。”关键变化在于将“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改为“未经处理”,并增加“依法应当追诉”条件。新规实施后,累计计算规则是否变化、2011年意见是否生效、单次行为是否需独立构成犯罪、“未经处理”范围如何界定,均需深入探讨。
认定累计计算范围需两步:判断是否“未经处理”,判断是否“依法应当追诉”。
(一)“未经处理”的认定
旧解释中“未经处理”明确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新解释简化为“未经处理”。从体系解释看,刑法中多处“未经处理”均包含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罚两种情形,如走私犯罪规定。因此,新规内涵未变,修改表述是为了与刑法其他规定统一。
(二)“依法应当追诉”的认定
实践中,部分观点认为多次犯罪事实中单次行为未达追诉标准也应累计计算。但笔者认为,若单次行为未达追诉标准且非基于同一犯意实施,不应累计计算。例如,行为人两次销售假货,第一次销售额达追诉标准,第二次未达且间隔较长,则第二次行为不应累计。连续犯情形下,即使单次行为未达追诉标准,也应累计计算。因此,新规下需严格依据“依法应当追诉”要求审查犯罪数额。
(三)已行政处理行为的计算
已行政处理行为是否可累计计算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处罚已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应累计;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性质不同,累计后达犯罪标准仍应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可以累计说”更符合严惩知产犯罪原意,但需限制:单次行为需达追诉标准且未超追诉期限,刑罚执行时需折抵行政处罚。
律师可从以下角度辩护:
1. 审查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超过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总额;
2. 审查未经行政处理行为是否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超过部分不应累计;
3. 审查已行政处理行为是否达追诉标准且未超追诉期限,刑罚执行时需折抵。
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