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原告打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例
一、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软件开发股份公司(三款软件著作权人)
原告辩护人:林智敏律师
被告一:深圳某软件科技公司
被告二: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
二、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及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公司系三款行业专用软件的著作权人,相关源代码及设计文档被列为核心商业秘密进行分级保护。技术团队前负责人陈某斌(曾任网站产品部主管)在2016至2019年接触全部涉密软件后,离职后分别成立了被告一(深圳某软件科技公司)及被告二(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并招募原研发团队成员祁某(掌握其中一款软件核心代码)和郑某(参与另一款软件开发)等关键技术人员。
经司法鉴定证实,被告方推出的系列软件中,不仅目标代码与原告R软件存在统计学显著相关性,更在祁某等人工作电脑中直接检出原告公司的141个源代码文件完全相同的技术资料。法院证据保全时还发现,被告方云服务器存储的安装包调用协议与原告公司其他软件137个传输协议函数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未能按法庭要求提交独立开发的编译说明文档。
三、原告诉讼请求
1、立即停止著作权复制/发行及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2、连带赔偿550万元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
四、被告辩护意见
被告一:深圳某软件科技公司
1、原告软件含开源代码
2、未采取保密措施
3、无侵权故意
4、赔偿金额无依据
被告二: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
1、基于开源软件二次开发
2、部分软件已公开
3、指控构成虚假诉讼
五、案件争议焦点
1、含开源代码的软件是否受完整保护?
2、目标代码相似性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3、保密措施充分性如何认定?
4、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5、员工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界限?
六、判决结果
1、两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判赔200.6万)及商业秘密侵权(判赔332万)
2、郑某、祁某承担个人责任(未认定陈某斌直接责任)
七、案件总结
1、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破解举证难题
2、严格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
3、源代码管理需结合技术隔离与法律措施
4、高管离职竞业审查应延伸至关联企业
八、本案关键词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律师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律师 #计算机软件著作维权律师
#广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林智敏律师
#广州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林智敏律师
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