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以线下方式行使追索权,不影响追索行为效力
一、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区某建材销售部(持票人)
被告一:增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票人/承兑人)
被告二:增城某建设集团(背书前手)
二、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被告一(增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7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设定为2021年5月。该汇票初始收款人为被告二(增城某建设集团公司),系用于支付工程款项。2021年1月,某建设公司为结算建筑材料货款,将上述汇票完整背书转让给原告(广州某区某建材销售部),并完成线上背书操作。
汇票到期前三日,持票人某建材销售部首次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申请,系统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在汇票到期后七日(2021年4月22日),因未收到兑付,持票人再次发起提示付款,最终于6月初被承兑人明确拒付,电子汇票系统同步更新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该状态持续至诉讼发生时仍未改变。
三、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70万元及利息
诉讼依据:
合法持票人身份
《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规定
四、被告辩护意见
1、未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线上追索
2、未完成电子签章流程
3、主张超过6个月追索期
五、案件争议焦点
1、线下诉讼追索是否满足票据要式性要求?
2、追索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3、部门规章与《票据法》的适用优先顺序是什么?
六、判决结果
一审:
支持原告诉请,两被告连带付款
二审:
维持原判
再审:
驳回被告申请,明确:"线下追索符合《票据法》要式性,不因未通过电子系统而无效"
七、案件总结
1、司法导向:实质重于形式,保障票据流通功能
2、规则创新:确立"电子票据线下救济"的合法性边界
3、实务影响:提示企业需建立"电子+纸质"双轨证据保全机制
八、本案关键词
#票据追索权纠纷律师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纠纷律师 #电子商业汇票纠纷律师
#广州票据追索权纠纷林智敏律师
#广州电子商业汇票追索纠纷林智敏律师
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