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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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以线下方式行使追索权,不影响追索行为效力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3次举报
2025-09-01

【胜诉案例】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以线下方式行使追索权,不影响追索行为效力

一、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区某建材销售部(持票人)

被告一:增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票人/承兑人)

被告二:增城某建设集团(背书前手)

二、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被告一(增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7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设定为2021年5月。该汇票初始收款人为被告二(增城某建设集团公司),系用于支付工程款项。2021年1月,某建设公司为结算建筑材料货款,将上述汇票完整背书转让给原告(广州某区某建材销售部),并完成线上背书操作。

汇票到期前三日,持票人某建材销售部首次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申请,系统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在汇票到期后七日(2021年4月22日),因未收到兑付,持票人再次发起提示付款,最终于6月初被承兑人明确拒付,电子汇票系统同步更新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该状态持续至诉讼发生时仍未改变。

三、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70万元及利息

诉讼依据:

合法持票人身份

《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规定

四、被告辩护意见

1、未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线上追索

2、未完成电子签章流程

3、主张超过6个月追索期

五、案件争议焦点

1、线下诉讼追索是否满足票据要式性要求?

2、追索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3、部门规章与《票据法》的适用优先顺序是什么?

六、判决结果

一审:

支持原告诉请,两被告连带付款

二审:

维持原判

再审:

驳回被告申请,明确:"线下追索符合《票据法》要式性,不因未通过电子系统而无效"

七、案件总结

1、司法导向:实质重于形式,保障票据流通功能

2、规则创新:确立"电子票据线下救济"的合法性边界

3、实务影响:提示企业需建立"电子+纸质"双轨证据保全机制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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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1440120********32 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