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能否领村集体分红?
出嫁后户口未迁出,村集体能否拒绝分红?本文结合案例,解读同类问题的维权要点。
一、案情介绍
孙某父母为某县某镇某居委会十一组村民。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孙某取得该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户口亦一直在某居委会。2011年3月11日,孙某与张某某(非农业家庭户口)登记结婚,孙某的户口未迁出某居委会。近年来,某居委会将本居委会十一组柴田、粮田对外发包,收取承包金。
2020年3月14日,某居委会在使用该十一组2019年度柴田承包金时,对每位十一组成员发放2450元柴田承包金分红,但孙某因属于“婚出姑娘”未享受该组柴田承包金分红。为此,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居委会支付2019年度柴田分红款2100元等。
本案争议焦点:孙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因其婚姻状况而丧失。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孙某依法取得某居委会相应份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某居委会,亦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地,某居委会未举证证明孙某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故孙某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权利。某居委会以孙某属于“婚出姑娘”为由,不向其发放2019年度柴田承包金分红,侵害孙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某居委会向孙某支付2019年度柴田分红款21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判后双方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三、律师说法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由本案可知,妇女出嫁并不当然导致其失去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关于如何确定妇女出嫁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相关待遇,现行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法律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8条】
第二,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法律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8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
第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
(二)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要点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在认定“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相关待遇的问题上,一般围绕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户籍是否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2、有无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分得土地,有无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相关待遇;
3、实际生产生活状况,有无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等等。
(三)权利救济路径
出嫁的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收益分配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协调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56条】
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