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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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钱没上交,就一定是贪污罪?法院这次判了不构成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1次举报
2025-08-07

收了钱没上交,就一定是贪污罪?法院这次判了不构成

“家人因为涉嫌贪污被留置,说是代收费用没有及时上交,被认为是‘截留公款’,但我们家人称那些费用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公款。这种情况有没有无罪的可能?该如何举证?”

分享一个和你情况非常类似的无罪判决案例,案由也是贪污罪。

案件被告人卢某是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负责收养弃婴及儿童的审核登记工作。根据当时的工作规定,凡是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人,必须在登记前,在市级报刊上刊登公告,而这笔费用是由收养人自行承担的。

卢某就在2009年到2013年期间,以每名收养人400元的标准,代收公告费共计7.48万元。其中,他通过压缩公告版面、缩小字体等方式,实际只支出了3万多元,剩下的4万多元被他个人留存了。

于是检察机关指控他涉嫌贪污罪。


但辩护律师是这样提出的:

1、贪污罪的核心要件是“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专项资金和社会捐助等;

2、卢某代收的公告费,并没有进入民政局的公账账户,也不是国家财政资金,而是收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

3、在这些款项尚未缴入公账前,它的性质仍然属于私人财产,不符合贪污罪关于“公共财产”的客体要件;

所以即便卢某擅自留用,也不能认定为“贪污”。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卢某不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是:

“收取的公告费属于收养人支付的私人财产,未进入公账,不属于公共财产。被告人卢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你家人所“截留”的款项,在性质上本来就是属于私人财产,而且并未实际划入单位或国家的账户体系中,那就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贪污。当然,具体还要结合案件中:

1、钱款是否必须上交?

2、是否有财务规章或文件要求必须缴入公账?

3、是否存在单位授权代收的事实?

这些证据点,是能不能成立贪污罪的核心。

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1440120********32 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