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钱没上交,就一定是贪污罪?法院这次判了不构成
“家人因为涉嫌贪污被留置,说是代收费用没有及时上交,被认为是‘截留公款’,但我们家人称那些费用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公款。这种情况有没有无罪的可能?该如何举证?”
分享一个和你情况非常类似的无罪判决案例,案由也是贪污罪。
案件被告人卢某是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负责收养弃婴及儿童的审核登记工作。根据当时的工作规定,凡是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人,必须在登记前,在市级报刊上刊登公告,而这笔费用是由收养人自行承担的。
卢某就在2009年到2013年期间,以每名收养人400元的标准,代收公告费共计7.48万元。其中,他通过压缩公告版面、缩小字体等方式,实际只支出了3万多元,剩下的4万多元被他个人留存了。
于是检察机关指控他涉嫌贪污罪。
但辩护律师是这样提出的:
1、贪污罪的核心要件是“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专项资金和社会捐助等;
2、卢某代收的公告费,并没有进入民政局的公账账户,也不是国家财政资金,而是收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
3、在这些款项尚未缴入公账前,它的性质仍然属于私人财产,不符合贪污罪关于“公共财产”的客体要件;
所以即便卢某擅自留用,也不能认定为“贪污”。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卢某不构成贪污罪。
裁判要旨是:
“收取的公告费属于收养人支付的私人财产,未进入公账,不属于公共财产。被告人卢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你家人所“截留”的款项,在性质上本来就是属于私人财产,而且并未实际划入单位或国家的账户体系中,那就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贪污。当然,具体还要结合案件中:
1、钱款是否必须上交?
2、是否有财务规章或文件要求必须缴入公账?
3、是否存在单位授权代收的事实?
这些证据点,是能不能成立贪污罪的核心。
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