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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合同、持续合同、框架合同的区分与应用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85次举报
2025-08-07

一次合同、持续合同、框架合同的区分与应用

一次合同、持续合同、框架合同的含义

假设乙向甲提供保洁服务,双方要签订合同,则这个交易或者说这份保洁服务合同大致有三种模式或者说三类合同:

1、一次合同(或者叫“一次交易合同”):约定好本次服务的内容、价款。

本次服务完成、款项支付完成,则合同履行完毕。注意一次交易合同也可能约定分几次交付、分几笔付款,但合同的总给付、总价款是一开始就确定的。

2.持续合同:约定乙向甲持续提供办公室保洁服务,服务期限一年,每月1万元,按季度支付。

实务中的持续合同绝大多数为服务类合同,因此也可以叫这类服务类合同为“持续服务合同”。本节中讨论的持续合同,也是以持续服务合同为典型。

3.框架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一年,具体发生的服务项目、费用以双方产生的保洁服务订单为准,按季度结算费用。

注意框架合同在《标准合同课》中又称为“合同+订单”模式,两者是同一含义。为了方便查找合同模板,也为了统一规范,“中国合同库”中的框架合同(即“合同+订单”模式的合同)都使用了“XX框架合同”的标题,例如“保洁服务框架合同、定作框架合同、买卖框架合同”的标题,以便于从标题直接看出这一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实务中的一次合同或者持续服务合同,都有可能把“标的”(例如服务方案、采购项目等)以名为“订单”的合同附件形式体现,此时合同与附件“订单”附件合起来就是一份正常的一次合同或持续合同,标的、总价款已经确定,因此这不是“合同+订单”模式。

真正的 “合同+订单”模式即框架合同,由于订单要在合同期限内不断地下达,在签订合同时,是没有办法确定全部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的。

三种交易模式的适用场景

1.一次合同最常见、适用性最广。

一次合同几乎适用于所有的合同类型,包括公司类交易中的股权转让、增资等。公司类交易中的几乎所有交易,在实务中都不会采取框架合同或持续合同的形式。

因此一次交易相对框架合同、持续合同更为常规、普通,我们需要重点了解一下框架合同与持续合同的特点。

2.框架合同主要适用于单价不高的买卖、承揽、服务。

不难理解,如果单价很高,那么就值得为每次购买单独签订一份完整的合同了,没有必要采用框架合同的形式。但是整个框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总交易金额,是可以很大的。

实务中较常见的包括:

(1)买卖类:长期的、定点的采购;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的买卖合同。

(2)承揽类:OEM(委托生产)、ODM(委托设计生产)一般都是框架合同;其他长期的、定点的定作加工框架合同也很常见。

(3)各类服务:双方建立框架服务采购关系,每次具体服务时下订单。例如各类设计、委托代办、评估鉴定等服务都可能采取这种模式。律师为顾问单位提供计时收费的法律服务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框架合同,每次服务就是在成立单次的订单。

(4)动产、物资租赁类:每次小型的、短期的租赁通过订单确定。

3.持续合同最常见于服务类合同(劳务服务、咨询顾问、保管仓储、租赁等)。

只有服务内容、服务成本相对可控的服务才能使用“持续合同”,约定一个按时间计费的单价(如年费、每月服务费用)。如果具体服务内容、成本变动很大,那就要采取“框架合同”通过每次的订单来确定服务内容、价款,或者每次服务单独签订合同,否则对双方来说都会面临很大风险。也正因此,长期不断提供实物成果的服务一般都不是持续服务,而是“框架合同”,因为实物成果的数量多少直接影响成本多少。

4.同样的合同类型,同样的服务项目(或者说标的),三种交易模式下的具体场景还是不同的。

例如前面所说的保洁,我们不难想象:一个建筑物的开荒保洁,是一次服务;办公室的日常保洁、维护,是持续服务;框架合同则应该是一个单位不定期的需要保洁服务,这种场景应该较少。其具体场景不同,与具体场景相对应的具体权利义务也会不同。

三种交易模式对应合同的标题

1.对于框架合同,可在一次合同标题之上加上“框架”二字。如“保洁服务框架合同、买卖框架合同”,以使人一目了然这是一个框架合同。

2.对于持续合同,可考虑在一次交易合同标题之上加上“年度、长期”等用语,以表示这是一个持续合同。

三种交易模式对应合同的条款对比

这三种合同的配套条款其实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交易条款方面。下面进行对照说明,后面还将对框架合同的特殊条款进一步归纳。

1.标的(服务项目)条款。

(1)一次合同:需要说明本次交易的标的具体内容,包括具体数量;可能通过附件、其他条款等一起来具体说明。

(2)持续合同:需要说明服务具体内容;可能通过附件、其他条款等一起来具体说明。

(3)框架合同:说明买卖、定作、服务的标的物或服务种类,但无法列明具体数量。

2.合同期限(服务期限)条款。

(1)一次合同:不需要专门的合同期限条款,只需要在交易条款中说明交货时间、完成时间、进度要求等即可。一次合同里面,如有必要,会使用“履行期限”来表示这类期限要求。

(2)持续合同:一般有专门的服务期限、聘用期限、租赁期限等类似条款,且这个期限条款比较重要。

(3)框架合同:一般名为合同期限,即双方进行框架合作的期限。

框架合同期限没那么重要,因为框架合同的具体交易量、交易金额取决于实际下订单的情况,与期限长短并无直接关系。双方即使签订一个十年的框架合同,实际交易量也可能是0(没有实际成立订单的话)。如果没有最低订单量的要求或者必须接受订单的要求,实际上框架合同的期限就没有实质约束力,因此就算在期限内,任何一方都可以用不下达订单或不接受订单的形式来事实上终止框架合同。

3.价款条款。

(1)一次合同:肯定有总价,可以考虑列明单价。部分交易中可能是“暂定总价+单价”,根据实际交付情况结算实际总价。

(2)持续合同:肯定有单价(是指每天、每月、每年价格这样的单价),可能列明总价(因为可以算出整个合同期限内的总价),也可能不列总价(不影响每次付款金额的计算)。

不排除有的持续合同只有整个服务期限对应的总价而没列单价,但这样不太规范,而且实际上这个总价也是结合服务期限计算的结果。另外持续合同解除下的结算、违约责任等约定往往都会跟单价挂钩。

(3)框架合同:肯定没有总价,可能有单价,也可能单价都没有(需要通过每次订单来确定价格)。

4.付款方式条款。

(1)一次合同:在总价确定的情况下,先付、后付,一笔付、多笔付,都有可能。

(2)持续合同:定期支付最为常见,先付、后付均可能。

(3)框架合同可以大致分为三种模式:定期结算;预付款+每次订单扣款;按每次订单支付。

采取前面两种模式时,往往要配套约定“审计条款”来解决双方的结算争议,约定审计费用由审计结果对其不利一方承担。

5.履约保证金条款。

持续合同、框架合同常常会约定履约保证金条款,一次合同就没必要了(通过提前付款就能解决)。

6.合同变更与解除条款。

持续合同必须考虑提前解除问题,尤其从接受服务一方的角度,往往要约定有权提前解除,且提前解除只需要正常结算服务费用,不承担违约责任(或只承担有限的违约责任)。

框架合同如果有硬性的采购量之类指标,就需要考虑提前解除的条件,否则就没必要了。一次合同一般不需要对合同变更与解除作出特别约定。如果有解除、退货的约定,也可能放在前面的交易需求条款中。

7.违约责任条款。

持续合同:

违约解除的责任往往与剩余未履行期限挂钩(例如“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应按本合同未履行部分期限对应的服务费用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框架合同:

实际上有两种违约解除“解除某次订单+解除整个框架合同”,解除某次订单的违约责任也应该是与该次违约的订单金额挂钩。

一次合同:

违约解除的责任往往与总价的一定比例挂钩。

8.保密、反商业贿赂等条款。

一般来说,持续合同、框架合同因为是长期交易,保密、反商业贿赂方面的约定显得更为重要一些,常常会单独配套保密协议、反商业贿赂协议(实务中也可能叫作“诚信合作协议”),以强化效力。

框架合同的最终金额取决于履行中的订单、结算,实际履行人员操作空间大,容易损害公司利益,最有必要强调反商业贿赂。

框架合同的特色条款进一步说明

在前面三种合同的对比中已经提到框架合同条款的不同。因为框架合同特色条款较多,这里再归纳一下。这些特色条款都是因为“合同+订单”这种模式导致的。

1.订单相关条款。

一次合同、持续合同有时也把具体标的(服务项目)、价款等部分交易信息以名为订单的附件体现,实质上还是一次合同、持续合同。这种“订单”不是这里讨论的对象。

框架合同中的“订单”要考虑如下问题:

(1)订单成立方式。

可以大体上分为:纸质签署形式、电子邮件形式、软件系统形式、直接交付形式。这需要结合“安全性+便捷性”两方面来考虑。有自己的供应商管理系统软件的,可以通过软件系统来下单、对账(即“软件系统形式”);实物采购时,常常不需要再有订单,需求方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要求送货即可,双方直接以确认收货的单据(送货单)作为结算依据(即“直接交付形式”)。

(2)订单的具体样式。

起草审查框架合同时,常常要把履行中要使用的订单样式一并起草审查。

(3)是否必须接受订单?

多数框架合同没有约定必须接受订单。如果这样约定,就是对服务方(供应方)的极大限制。如果要这样约定,还必须明确合同期限内的单价,否则也无从确定订单单价。

2.价格相关条款。

前面已经说过,框架合同肯定没有总价,可能有单价,也可能单价都没有(需要通过每次订单来确定价格)。框架合同如果列了单价,则需要考虑:

·如果涉及到很多产品、服务项目的单价,则可以通过附件列明。

·单价在合同期限内是否可以调整?如何调整?

§

“不能调整;几个月内不能调整;可以调整”——这都是可能的,但需要约定清楚。如果约定不能调整,但又没有约定供应方必须接受订单,那就等于供应方还是可以拒绝按约定的价格供货。

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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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32 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