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医用显示屏采购合同纠纷案
一、当事人
原告:某智能设备制造商(委托方)
被告:某医疗科技公司(采购方)
二、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某医疗科技公司(原告)与某三甲医院(被告)签订《医用显示屏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以单价1.2万元采购500台支持DICOM3.0标准的校准显示屏,合同第5.2条特别约定"验收须完全符合甲方2024版《手术室显示设备技术白皮书》参数"。原告于同年6月交付全部设备并附第三方CE认证,但被告单方委托TUV检测后,以"色域覆盖率仅98.7%(低于白皮书要求的99.5%)"为由拒付尾款560万元,同时援引合同第9.3条解除条款主张退货。争议焦点在于:1.单方检测程序合法性;2.行业标准与合同特殊要求的冲突。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尾款56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LPR四倍计算)
2、确认被告单方解除合同行为无效
3、赔偿原告设备改装损失83万元
四、被告辩护意见
1、主张验收标准条款属于"条件成就条款",检测报告已证明技术不达标
2、援引《民法典》第610条,称产品不符合"通常标准"可免责
3、反诉原告未尽到"二次整改"义务,要求返还预付款200万元
五、案件争议焦点
1、"内部技术参数"是否需事前明示?
2、单方委托检测报告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3、原告是否获得合理整改机会?
4、被告拒收补充检测数据是否构成违约?
六、判决结果
1、全额支持原告尾款诉求560万元;
2、认定逾期利息按年化14.8%(LPR两倍)计算
3、赔偿原告设备改装损失83万元
4、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5、被告承担司法鉴定费12万元
七、法院观点
1、"内部技术参数"属格式条款,被告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2、被告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组织三方复检;
3、色彩差异仅影响3%使用场景,不构成《民法典》第563条的合同目的落空。
八、案件总结
本案为企业合同纠纷提供三项典型裁判规则:
1、采购方单方制定的验收标准需经特别提示,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2、单方委托检测报告必须补强第三方复核程序,否则面临证据排除风险
3、通过"合同价款与市场替代品价差法"精准计算违约损失
九、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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