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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婚后收益问题的认定和处理?

发布者:彭梅芊律师|时间:2018年07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1058人看过


来源:《婚姻家庭继承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

                        

    郭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问题。

其一,郭某婚前炒股开设一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21万元,婚后郭某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为365000元;冯某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因基金净值状况不佳,冯某某婚后一直未动基金,即属于“零操作”,离婚时基金账面市值201000元。

其二,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与美国某公司签订《股份置换协议》,由此取得美国某公司100多万股股票。后美国某公司宣布每一股普通股票新增两股,即股份一拆三,郭某在该公司持有普通股300多万股。

其三,冯某某婚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500万元,婚后因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是与朋友签订了借款协议,每年利息80万元,共收取利息、240万元。

其四,郭某婚前购买黄金2000克,离婚时黄金价格涨了2倍多。郭某婚前出资100万元购买的一幅名画,离婚时价格已飙升至600多万元。

其五,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绫期间定期购买彩票,因冯某某坚决反对,郭某只好用自己婚前积蓄购买,后彩票中奖100万元,扣除税金尚余80万元。

 

结论

一审法院判决:郭某用婚前炒股本金投资收益部分155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冯某某婚前购买基金应认定为冯某某的个人财产;郭某婚前持有国内某公司的股权,其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利息收益为冯某某个人所有;郭某婚前购买的黄金和名画,其增值部分应认定为郭某的个人财产;郭某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郭某婚前炒股本金21万元,离婚时账面余额为365000元,其投资收益部分153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冯某某婚前购买基金18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原封未动,离婚时账面余额201000元,扣除本金后的21000元属于自然增值,仍应认定为冯某某的个人财产

第二,郭某婚前持有国内某公司的股权,这些股权系其婚前财产。但郭某转让股权的行为以及取得美国某公司股票的事实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市值的变化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波动,期间郭某进行了资本运作并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其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由于利息收益是借款本金所必然产生的法定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及不确定性的性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冯某某个人所有为宜。

第四,郭某婚前购买的黄金和名画,因为市场的外在因素及艺术品投资的火爆而价格上涨,与郭某个人的主观意愿无关,故増值部分应认定为郭某的个人财产。

第五,关于郭某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一节,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没有特殊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彩票中奖所得属于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増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辑)   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吴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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