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认为借贷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是无效的吗?错!比这还要低!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条之规定:“二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而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此条款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进行大幅下调,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举个例子:2019年1月1日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利息按照年利率16%计。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4月1日。那么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承担多少利息是合法有效的呢?计算方式如下:100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3.85×4=15.4%)÷360天×456天=195066.7元。
所以,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利息,是不予支持的。
2020-12-04